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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说 《 女职员被杀之谜 》 [打印本页]

作者: 诗夊哥    时间: 2015-10-24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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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诗夊哥    时间: 2015-10-24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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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0-24 19:51
我接到专管员的来电,主任(制片厂封我为xxx编导部主任):不对路哦!敲门没人应,门底渗出很多血。
————
主任,既是你的称谓,如何跑到冒号外去了?要么修改冒号为逗号,要么,把称谓移回去吧。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0-24 19:52
我接到专管员的来电,主任(制片厂封我为xxx编导部主任):不对路哦!敲门没人应,门底渗出很多血。
————
主任,既是你的称谓,如何跑到冒号外去了?要么修改冒号为逗号,要么,把称谓移回去吧。
作者: 诗夊哥    时间: 2015-10-24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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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南沙贝    时间: 2015-10-24 20:04
1994年秋交会,我曾住过华盛大厦最少十天,好像记得不在盘福路呀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0-24 20:07
排版乱得不行。好在,我还是看完了。大致思路还行,以悬而未决结束,也不错,但有些细节经不起推敲。此外,语言太啰嗦,事无巨细去扯,显得拉拉杂杂的。。。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0-24 20:09
诗夊哥 发表于 2015-10-24 19:50
请柳警察给予点评和教正。

刘警官比你写得简明扼要。他说他准备写碎尸案。。。。

作者: 诗夊哥    时间: 2015-10-24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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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魔扇    时间: 2015-10-24 20:30
本帖最后由 魔扇 于 2015-10-24 23:50 编辑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0-24 20:09
刘警官比你写得简明扼要。他说他准备写碎尸案。。。。


除了读起来比较艰难之外,其它还好,感觉也比较真实。
作者: 诗夊哥    时间: 2015-10-24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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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西风    时间: 2015-10-24 22:30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0-24 20:09 刘警官比你写得简明扼要。他说他准备写碎尸案。。。。

碎尸案不够刺激,我准备写我曾经侦破过的一起醢尸案。
作者: 魔扇    时间: 2015-10-24 23:48
诗夊哥 发表于 2015-10-24 20:36
很久未见你了,问候!哪些地方读起来艰难?以便修改。


写文章这码事,和跳舞差不多,会走路就会跳舞,会说话就会写文章。就比你是广东人,如果讲客家话,很多人听不懂,那是不是说你讲的话就没有特色了呢?如果你讲普通话,一开始会不标准、不流畅,听的人可能会觉得很吃力,如果你坚持训练,最后能说一口标准流利的普通话,听的人就乐意接受了,就行了嘛。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0-25 06:25
西风 发表于 2015-10-24 22:30
碎尸案不够刺激,我准备写我曾经侦破过的一起醢尸案。

醢,汉字生僻字,读音三声,本义为肉酱。中文名称:醢
五笔86&98:SGDL
拼    音:hǎi
部外笔画:10
【名词】
(1) (形声。从酉。本义:肉酱)
(2) 同本义 [minced and hashed meat]
脯醢菜羹。——汉· 司马光《训俭示康》
(3) 又如:醢脯(肉酱和干肉);醢酱(肉酱)
(4) 酱 [sauce]
醢,酱也。——《广雅》
自酒米至于盐醢百有余品,皆尽时味。——《魏书》
凡国家大事、兵农礼乐,以及钱刀醯醢之细,无不经营贯串。——清· 毛奇龄《王君慎斋诗集序》
【动词】
古代一种酷刑,将人剁成肉酱
杀梅伯而醢之,杀 鬼侯而脯之。——《吕氏春秋·慎行论》
九侯女不憙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史记·殷本纪》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0-25 06:26
西风 发表于 2015-10-24 22:30
碎尸案不够刺激,我准备写我曾经侦破过的一起醢尸案。

锅子,请许我崇拜你一秒。这个字,我请教度娘才知道的。。。

作者: 西风    时间: 2015-10-25 07:18
金豆豆 发表于 2015-10-25 06:26 锅子,请许我崇拜你一秒。这个字,我请教度娘才知道的。。。

哎,愧煞人也……我也是遇到了特意记住的,当时动机不明,现在猛然间知道了,原来就是为了数年后的你这一秒……
作者: 金豆豆    时间: 2015-10-25 07:22
西风 发表于 2015-10-25 07:18
哎,愧煞人也……我也是遇到了特意记住的,当时动机不明,现在猛然间知道了,原来就是为了数年后的你这一 ...

哈哈。大清早的,被你笑趴下了。早安,西风锅子。。。

作者: 诗夊哥    时间: 2015-10-25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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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0-25 12:39
这22岁的上海姑娘应聘上班已八天,前七天从未迟到,服务态度好,工作尽职尽责,有事,定会向我请假,今天怎么
作者: 诗夊哥    时间: 2015-10-25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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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0-25 12:43
  我们租房所在的大厦共20层,是广州当时唯一可吃、住、办公一体化的两个地方的其中之一
“唯一“应改为”仅有的“。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0-25 12:57
诗夊哥 发表于 2015-10-24 19:50
请柳警察给予点评和教正。

这是懂侦探的、作协的你写出来的?我只能无语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0-25 13:12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10-25 14:27 编辑

我怀着不安的心情赶到1106房时,先注视门口,两公分厚的红地毯沾滿鲜血,进入房间大厅,灯光比拍电影还强烈一至两倍,一条头发丝在六、七米处也能轻易看见。大楼老总、保安已到场,六、七位刑警各司其职,有管灯光、拍照、印手模、检查痕迹......相貌斯文的刑警大队长先让我观察周围环境,办公桌面电话筒已离开电话座,话筒沾少许半干半湿的血渍,桌上有夾子夾住的十几元钱,较厚的玻璃烟灰缸已摔破成两块,掉在桌子不远处,靠马路方向窗沿约1.35米高,血从那喷射至墙、流到地上,形成约14公分宽的血柱。没有激烈打斗痕迹,人呢?当我四周看了两次时,队长带我到房间高衣柜旁辨认,问我:这是不是你的职员?我怀着难以言状的沉重心情,硬着头皮,细看恐怖情景,只见美丽、娇小玲珑的小艳已被暴徒塞进高柜里,头肿得像篮球般大小,脖子上的金链还在,前额有一L型伤痕,眼睛睁开,头与衣服布滿血溃,看出脑后头骨已破裂严重,人呈缩卷状,两手举至肩宽,握半松拳,手心向前,脸朝侧外。人已僵硬且流露无奈的定格表情。如果是晚上灯光昏暗时,面对面看小艳最后留在世上的表情,那是可怕之事,非得做恶梦。幸好灯光大亮,十几位警察与保安在附近,我把头几乎全部伸进高柜里,头伸缩几次,对着死者生怕漏了关键细节,我对刑警大队长肯定地说:是我单位的职员。   

这段描写纯属外行:一、现场勘查,最应避免的就是现场痕迹、物证遭到破坏和混淆,因为那将增加以后对痕迹物证的提取、比对难度。同时,案情及现场情况也需要保密,因为这些将来可能是用以印证嫌疑人口供真伪的依据。例如烟缸是否破碎、电话是否拿起等细节,如非到场者,口供里的描述就不会完全一致。因此,在现场勘查阶段,警方是会严禁非勘查技术人员进入现场的;二、辨认尸体、捺印死者指纹等,属于侦查过程中确认尸源的步骤,应该是在现场勘查结束后才会进行;三、窗台高度不可能有1.35米高。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规定:住宅用房窗台高度为大于等于80CM,办公用房窗台高度为大于等于90CM,低于上述标准的必须加装安全护栏;四、钝器伤、撞击伤,一般不会形成开裂形创口,没有创口,就不会有喷溅血迹,因为淤血大量藏于皮下,所以才会形成青紫、肿胀;但如果遭受的是两次以上的打击,则会因表皮开裂,造成喷溅血迹,就和扎破一个注满水的气球一样。你说又有喷溅血迹,头又肿胀得像篮球,显然是错误的,当时你是不是被吓傻了?五、脑后骨隔着皮肉呢,是否已严重破裂,必须借助X光拍片等手段才能看出吧?你能透视?而且,你与死者面对面,是怎么既能看到前额又能看到后脑的呢?
作者: 魔扇    时间: 2015-10-25 13:40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0-25 13:12
我怀着不安的心情赶到1106房时,先注视门口,两公分厚的红地毯沾滿鲜血,进入房间大厅,灯光比拍电影还强烈 ...


这个咱是外行
作者: 魔扇    时间: 2015-10-25 13:45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10-25 12:57
这是懂侦探的、作协的你写出来的?我只能无语了。


柳警官不要恃才而傲嘛,人家诗文哥已经很谦虚地向你讨教了。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0-25 14:49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10-25 14:51 编辑
魔扇 发表于 2015-10-25 13:45
柳警官不要恃才而傲嘛,人家诗文哥已经很谦虚地向你讨教了。

傲个屁呀!通篇除了引用的歌词还行之外,剩下的简直就没法改了嘛!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0-25 15:01
然后我和在此工作或来过的所有人员被安排接受印手指模印,每根手指正、反面、两只手掌正反面、脚掌均印上模印。  

捺印指纹的目的,是通过与现场提取的指纹比对,来排除和确认嫌疑人。捺印方法是在手指两侧和正面涂抹印油,然后按顺序,将各个手指分别在指纹捺印卡上由一侧缓慢向另一侧滚动,捺印出整个指纹。掌纹则只捺印腕关节横纹以上的部分。因为这些部位才会是作案人接触现场的部位。哪里会捺印反面呢?另外,除非作案人赤脚,一般脚掌是不会捺印的,应该是提取鞋印。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0-25 15:07
下午约四时半,影视培训部剩下刑警大队长、两位刑警和我四人,队长问我:                         听说你正开办私家侦探社,你对这案件怎么看?                                                                          我说:你们不是有两个中队的刑警追查此案吗?
       队长略显心烦地说:我们很忙,不能仅为这一案子,我区新旧、中、大型案件不少,你最好提供线索......
       我瞄了一下另两位刑警一眼说:自杀或为谋财而害命已可排除,应先调查是否为情而杀,小艳应聘我部前,曾任南海大酒店大堂副理约一年,那是港台富商合办的企业,然后......
        你能否将此案经过假设说一下,让我们参考?

分析案情,最忌讳的就是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必须依据现场勘查和走访所获取的线索分析,怎么可能先让别人假设呢?侦查过程就是搜集证据的过程,怎么可能会凭借你的假设再去搜集证据?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0-25 15:12
时间应在今早八时至九时半之间,凶徒应为男性且壮实,其杀人动机早已明确,当我或应聘者的电话打来,小艳用手接电话时,被凶徒顺手用玻璃烟灰缸砸在前额,血立即湧出,小艳用手捂住伤口(非致命伤),可能想叫喊或已经叫喊,凶徒怕别人听见,便扑上来,像老鹰抓小鸡似地把小艳推到靠马路方向的窗台前,两手抱着小艳的头用力撞向窗台突出部位数次,小艳应有所反抗,无奈力量对比悬殊,这里是小艳的后脑部致命处。此时有应聘者或服务员敲门,凶徒担心是搞卫生的服务员,门一打开便能看见窗台、墙上的血柱,故抓起小艳双脚拖到门后,头部靠近门口,凶手也在门后,如真是服务员或有钥匙之人进来,凶徒再杀人在所难免。凶徒对小艳未动刀子不能说明他未带刀,凶徒至少前来踩点一次。过了几分钟至十五分钟没人进来,凶手急忙把小艳拖到房间,塞进高衣柜内。凶徒留下许多手指印痕,说明忙乱,洗擦衣服、鞋上的血渍用了不少时间,离开现场衣服也是湿的并带有血渍,由于大门保安员脸朝大门外,因此未能发现凶手。 由于广州离港澳近,这两天是破案的关键时间,恳请你们全力以赴,为小燕报仇雪恨。
这简直就是在吃竹子屙篮子------满腹胡编了!


    如果杀人动机明确,那么,动机是什么?动机明确则必有预谋,又怎会没有携带作案工具而临时借用烟缸杀人?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0-25 15:17
目前区公安局的侦破能力、设备有限,受未到97年、香港未收回,无权侦查港、澳、台公司与境外犯罪的权力的限制,故我担心你们这样只可取其一,最好你先集中精力,用你的影响力促使市公安局或省公安厅介入。我对“马站长”诚恳地说。

依照《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的管辖适用的是属地原则!无论你是哪里的人作案,当地警方均有权立案侦查。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0-25 15:27
此案搞了半天定为情杀,而且还没有很充足的依据。

           依我看,从没有准备作案工具、两次击打才致命、而且也没有伪装现场和逃离现场的预谋,现场也没有财物失踪等判断,应该是属于激愤引起、临时起意的杀人的可能性比较大。至于为什么激愤,女人嘛,多半都是因为感情纠葛。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0-25 17:15
诗文呢?
作者: 魔扇    时间: 2015-10-25 19:33
对呀,诗文哥呢?哪去了?不是要和柳二切磋探案的么?
作者: 诗夊哥    时间: 2015-10-25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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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诗夊哥    时间: 2015-10-25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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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诗夊哥    时间: 2015-10-25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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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10-26 03:05
诗夊哥 发表于 2015-10-25 21:14
此小说除梦境与一首诗是虚,其余为真实。你毕竟曾任警察,你提出无冤无仇的一位男人进入房间,临时起意杀 ...

我什么时候说过?我说的是激愤引起,临时起意.......

作者: 诗夊哥    时间: 2015-10-26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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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诗夊哥    时间: 2015-10-26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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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诗夊哥    时间: 2015-10-27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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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诗夊哥    时间: 2015-10-27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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