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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诗文哥 这案子能认定为强奸吗 [打印本页]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7-31 00:13
标题: 诗文哥 这案子能认定为强奸吗
亳州一男子王某,在朋友去世之后,假装照顾其朋友患有偏瘫的妻子,趁家中无人,对朋友的妻子实施强奸20余次,受害者儿子得知后报警。昨天记者从亳州警方获悉,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强奸罪已被刑事拘留。
近日,亳州市公安局城父派出所接到村民陈某报警称,其患有偏瘫的母亲遭受一男子强奸达20余次。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调查。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是被害人程某某丈夫的生前好友,因程某某身患偏瘫,半身不遂,王某某在程某某丈夫去世后对其母子颇有照顾,不仅为陈某某介绍了工作,还在农忙时去程某某家帮忙。对此,程某某母子一直感激在心。2014年6月的一天,他趁程某某家中无人对其实施了强奸,并威胁恐吓程某某不得报警或告诉他人,否则就杀死其母子。事后程某某担心自己和儿子的安全也不敢声张。在随后的时间内,王某某每隔几天就趁程某某家中无人到其家中对其实施强奸,直至2015年7月16日早上9时许王某某再次到程某某家中对其实施强奸时,被程某某的儿子陈某某当场发现。在经过两天的思想挣扎后,程某某母子终于下定决心来到亳州市公安局城父派出所,揭发了王某某的的兽行。
7月20日早上9时许,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得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城父镇城父集附近出现,遂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抓捕,将正在街上行走的王某某当场抓获。
作者: 诗夊哥 时间: 2015-7-31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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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7-31 00:33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7-31 00:34 编辑
审完了还用你说个啥呀!假设就是你在审嘛。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7-31 00:41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7-31 00:43 编辑
我认为此类案件不能轻易认定。
时间长达一年,二十多次,程某为什么一直不报警,只是在被儿子陈某撞破后才报案?有没有为了在儿子面前顾及颜面才不得不将通奸说成强奸的可能?指控王某强迫的手段只有威胁要杀害其母子的言语,但这些言语并无他人可证,是不是程某事发后为了遮羞而编造?因此,应该慎重,否则,很容易造成冤案。
作者: 诗夊哥 时间: 2015-7-31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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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7-31 00:49
是让你根据案情做分析!
作者: 西风 时间: 2015-7-31 00:59
戴套就不算强奸。
作者: 金戈戈 时间: 2015-7-31 06:27
这是在教人留下证据是吧?比如对威胁言辞进行录音什么的。。。。。我以前看过一部片子,忘记片名了,里面有个纨绔子弟,就是强奸了一个女人以后,给人家一张支票,说是补偿。。那女的后来去兑换时发现是空头支票。。。后来报警强奸罪以后,就因为她曾经有兑换行为,被对方律师污蔑为拿不到钱才反咬一口,原本是自己不检点勾引别人。。。
所以有些案子真的错综复杂。就算公安机关介入也未必能揭示真相。
作者: 金戈戈 时间: 2015-7-31 06:32
西风你把我笑S了。。。。还真别说,这个问题我曾经问过别人,很多告别人强奸罪的 ,都是以保留对方精斑证据,那如果对方使用避孕套拿不到这个证据怎么办?强奸罪通常是两个人之间,并且在非常私密的环境下,很少有第三人能够作证 ,所以它的定罪就显得更加扑朔迷离。。。
作者: 金戈戈 时间: 2015-7-31 06:44
我替柳二主持下公道:不带这样耍滑头。。。。
作者: 诗夊哥 时间: 2015-7-31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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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8-1 01:08
违背妇女意志才是主要构成要件,与套无关
作者: 小楼昨夜又春风 时间: 2015-8-2 23:38
这案子明眼人一看就是强奸罪成立!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8-3 07:27
说说理由
作者: 薰衣草 时间: 2015-8-3 07:28
这你也笑s了?
作者: 薰衣草 时间: 2015-8-3 07:31
违背妇女意志的都算……
作者: 金戈戈 时间: 2015-8-3 07:33
关键是“违背妇女意志”不好找证据,就像从前判离婚案件,需要“感情破裂”,也是很不好界定的。。。。
作者: 金戈戈 时间: 2015-8-3 07:34
我笑点低嘛。。。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8-3 07:47
一般的强奸案,被害人撕咬反抗的痕迹或第三人听到哀求、呼救声等的证言与作案人持有的凶器等就是证据。特殊的,如利用从属地位或趁人之危等要挟、胁迫的,则不好取证和辨析。
作者: 小楼昨夜又春风 时间: 2015-8-3 09:41
“。。。。。。2014年6月的一天,他趁程某某家中无人对其实施了强奸,并威胁恐吓程某某不得报警或告诉他人,否则就杀死其母子。事后程某某担心自己和儿子的安全也不敢声张。在随后的时间内,王某某每隔几天就趁程某某家中无人到其家中对其实施强奸,直至2015年7月16日早上9时许王某某再次到程某某家中对其实施强奸时,被程某某的儿子陈某某当场发现。在经过两天的思想挣扎后,程某某母子终于下定决心来到亳州市公安局城父派出所,揭发了王某某的的兽行。。。。。。。”
上面分明写着“强奸”两字嘛!
作者: 金戈戈 时间: 2015-8-3 10:08
我们这边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有一个校长跟一个下属通奸,后来那个校长没能满足那个小下属的要求,好像是升职晋级什么的,那个女下属就一纸诉状告上司强奸。
这种事情对公安系统来说,是很不好定性的,因为两个人各执一词,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女方到底是否自愿,问题是他两个私下的勾当,这种证据很难留存。而且就像你刚才说的被害人撕咬反抗,如果双方力量绝对悬殊,反抗显得微不足道,连这类证据都留不下。。。。
作者: 金戈戈 时间: 2015-8-3 10:09
这只是一方说辞好不好。。。。如果另一方说,是女人自愿,并且希望达成的,又因为羞涩,或者迫于社会压力反咬一口呢?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8-3 11:41
主要是被儿子撞破了,不说是强奸以后难做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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