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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为被警察打死的讨薪女工周秀云讨回公道 刑 事 控 告 状 [打印本页]

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时间: 2015-5-29 20:17
标题: 请为被警察打死的讨薪女工周秀云讨回公道 刑 事 控 告 状
刑 事 控 告 状
       控告人(被害人,死者周秀云丈夫)王友志
控告人(被害人,死者周秀云儿子)王奎林
控告人(被害人)王成,男
      控告人(被害人)李康

控告代理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18910535236。(控告人王友志、王奎林的的代理人)
控告代理人王道刚,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662626526。
(控告人王友志的代理人)
控告代理人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91124988。
(控告人王奎林、王成的代理人)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王文军,原太原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警察(下简称1号警察),男,40多岁,胖,短寸花白发,现以滥用职权罪被羁押。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郭铁伟,原太原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警察(下简称2号警察),男,30多岁,身高1.7米以上,圆脸,前额脱发。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3号警察,男,20多岁,身高1.7米以下,长脸,脸上有痘,略瘦,太原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4号警察,男,30岁左右,身高约1.73米,短寸发型,长方脸,中等胖瘦,太原市公安局龙城派出所警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原龙城派出所所长张某 ,男,40多岁,身高约1.7米以上,方脸,身材中等。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龙城派出所警察14人以上,(除以上1-4号警察和张所长外)对四名被害人殴打的8人 、监押2人、监押王友志洗血迹3人、踢周秀云1人,以及其他责任人。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自称刑警11人以上,2014年12月13日23时至次日凌晨为四名被害人询问和做笔录的警察。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牛某,男,现龙城派出所所长,原坞城派出所指导员。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周二龙,男,龙城派出所指导员。
被投诉人(违法嫌疑人),男,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
被投诉人(违法嫌疑人),男,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宏亮。
以上犯罪嫌疑人共32人,1-4号警察有龙瑞苑工地门口涉嫌犯罪现场截图照片比对(见证据 ),其余详见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词。姓名如果有误,以实际为准。另有违法嫌疑人2人。
请求事项:
1、依法追究32名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刑事责任。
2、依法追究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检察长张宏亮,就周秀云、王友志案等玩忽职守责任。
3、提请上级检察院决定本案由河南省检察机关管辖。
涉嫌违法犯罪事实:
四名被害人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和死者周秀云均来自河南省郸城县农村,任职于山西四建下属太原山西友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4年下半年参加太原市龙瑞苑项目施工,在同一木工组,王友志是组长。2014年12月13日下午近4时,被害人王奎林和工友从工地宿舍上街返回时,到工地项目部询问讨要尚欠本组的工资2.9万多元,工地保安说没戴安全帽不让进,王奎林和保安发生口角并互有推搡,被紧随其后到达的被害人李康和工友孟林、徐前进拉开。赶来的保安队长到场打110报警。之后周秀云、被害人王成、王友志以及班组其他工友也陆续到场。在等待警察到场期间,四位被害人和其他工友与保安队长交涉,他最后认可工人不戴安全帽也可以进入工地(工地已经停工),纠纷解决,双方已无任何冲突。
17时左右,来了一辆警车(7座面包车)和四个警察:王文军、郭铁伟、3号和4号警察。王文军与保安队长用方言交谈几句,在没有依法出示警察证和其他文书的情况下,对保安人员指认的李康说,操你妈的把身份证拿出来,李康说没犯法为什么出示身份证,你态度能否好些,王文军说对待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态度好,还要打你呢,伸手打了李康。王文军看了身份证后未还,李康拿出手机拍照留存证据,王文军就抢手机。王文军要郭铁伟拷李康,李康没让拷。王友志过来问王文军没犯法凭什么拷人,说你是共产党员说话能不能文明点,王文军说不但骂你,还要拷你,于是要郭铁伟拿来手铐。录像显示,之后王文军强行把王友志按倒在地,用腿压住其身体,把他双手拷到背后,要往警车上押。周秀云上来说,你们凭什么抓王友志,我们人又没犯法,还要拷人和押上车,拦着不让把王友志押上车。王文军就粗暴地揪住周秀云长发用力向后把她拽到一边,其他警察把四名被害人推上警车。王奎林在车上先后打114查询后,又打市政府热线03513044451投诉,接线员称此事不归他们管,要打110。17时20分左右王奎林打通110,车上看押的4号警察不让他与对方通话,打了王奎林一耳光,斥责不许打电话,说看我到派出所怎么收拾你。4号警察一直在警车上拿着镐把控制着四名被害人。车下,1.7米高约90公斤体重的王文军,抓住约高1.6米体重仅46公斤瘦弱的周秀云头发,她本能双手抓住王文军衣服。王文军抓她头发用力往下按,把她按坐到地下,王文军要周秀云松手,她不松,王文军就抓住她头发用力左右摇甩她头,还是没松手,这样双方僵持了约5分钟。后来王文军发现自己裤子被拉开线了,恼羞成怒,说我让你打警察,就抓着周秀云头发用力往右侧斜拽,把她右脸斜拽按贴到右胸上,另一只手推扭她脖子,这样持续了一会,他又猛力往后拽头发,周秀云倒地后,他用腿膝顶压着周秀云胸部,用胳膊压着周秀云脖子,持续了约2分钟。期间郭铁伟上来帮忙掰开周秀云拉着王文军衣服的手。周秀云平躺在地,王文军站起用两脚轮换牢牢踩住周秀云长发,此情形持续了约40分钟。录像显示,周秀云倒地后不久左上肢向外移动了一次(仅一次),约5厘米,后来身体和四肢松弛,没有任何声音、一动不动。
18时过后不久,周秀云被这四个警察抬着塞进警车,平躺在第二排座椅前的地上,腿蜷曲着。王友志想看周秀云情况并和她说话,3号警察不让看还给他一耳光,嘴里骂操你妈的,叫唤什么。后来王友志用下肢顶了她两下,问周秀云咋了? 她没有任何反应,3号警察又给王友志一巴掌,并用镐把吓唬。
    18时20左右警车开到龙城派出所,这四个警察把周秀云抬着往车外地下一扔,有人往周秀云身上踹了一脚,说他妈的,还装死,后四个人又抬着把周秀云放在派出所大厅,靠墙坐姿立不住,就抬到大厅留置室门外不远处平放地下。有几位被害人看到,后来有一个警察踢了周秀云一两脚,骂她装死。太原市中心医院中意友好急救中心(武警站)周秀云院前病历记录,当日18时27分,周秀云已经没有血压、呼吸、心跳。之后龙城派出所人员又把她先后运到太原市急救中心、太原市荣军医院“抢救”,又两次确诊她早已死亡。王友志在该所留置室被羁押时看到周秀云被运出该派出所,此时大厅墙上电子钟显示19时43分。
被害人王友志陈述,在龙城派出所,王文军背拷着他拽着头发到办公室里,和郭铁伟分站两边像雨点一样不停狠打耳光,这边打过去、那边打过来,王文军又脱了鞋用鞋底打脸,两边腮帮被打烂,打得满嘴是血,血滴得满裤腿都是。正当王文举一手抓住他头发,一手用鞋底打脸时,郭铁伟跨步上前,嘴里骂操你妈的,跨步向前飞起一脚狠踹了王友志胸部,导致左胸6根肋骨骨折(4-9根)。三个穿警服的年轻人,其中一个圆脸,一个比他高,一个比他矮,把他带到厕所洗血迹后,脱去棉衣、腰带、鞋子,押回留置室命令光脚抱头蹲下。上厕所时,两个警察(其中一个长脸,已在检察院辨认出)光脚架着去。王友志看到妻子周秀云被平放在留置室外大厅地上。他一直拍门喊,要见妻子,问到底怎么了,遭到留置室外监押警察的威胁呵斥。在当日23时至次日凌晨1时之间,一个自称刑警队的人,30至40岁,把他带到旁边房间询问和做笔录,但王友志说警察打人的事他一概不记录。12月14日3时49分(大厅电子钟显示),龙城派出所所长张某和小店公安分局副局长杨某等八九个警察,找王友志和王奎林一起谈话,说周秀云已经死亡。他4点多离开派出所去山西省武警总队医院太平间看望亡妻周秀云,之后被释放。
被害人王奎林陈述,被拉到龙城派出所后,4号警察抓着他头发按着头,另一只手用力锤击后背,嘴里还骂着让你在刚才车上牛逼,押到大厅墙角抱头蹲着。之后,一个警察抓着头发按着头押往女厕所走廊尽头,跟上五六个警察拳打脚踢,打倒在地还继续打,持续有2分钟,有一个身高1.7的警察(不胖,头发不长)又把他押回大厅,收掉钱和身份证,脱去棉衣、腰带、鞋子,光脚押往拘留室,抱头蹲着,不让说话、不让动。约当日20时和次日凌晨,有自称刑警队三四个警察在两次询问和做笔录现场。询问和做笔录的人30岁左右,身高1.8米多,圆脸,前额略秃,说普通话;在场的有一个人50多岁,个子较高,有一半白发,大长脸;另一个人记不清了。只询问和记录了他到达派出所前的情况。14日约4点见过亡母周秀云后被释放,手机不给,返还手机时发现现场照片信息等全部被删除。
被害人李康陈述,在龙城派出所,一个警察抓着他头发押往大厅,被要求和王奎林、王成一起抱头蹲下。后来,王文军拽着头发押到办公室,有十几个警察围上来拳打脚踢,王文军用拳头打肚子,有几个警察骂骂咧咧,用警靴踢后背,王文军又拽着头发扇耳光,并辱骂道:河南鬼,服不服!共产党养了我们,不是受你们气的,应对不了这些,就白干了几十年警察了,又扇了几巴掌。押回大厅时搜去所有东西,脱去棉衣、腰带、鞋子,光脚押往留置室,和王奎林关一室,抱头蹲下,不让动、不让说话。次日凌晨,对他询问和做笔录,现场有四五个警察。一个自称刑警(紧挨着派出所刑警队)询问和笔录,40多岁,1.7米高,圆脸,头发不长不短,略壮;现场有一个人警察短发,瘦高;其他人记不清了。只询问和笔录了工地纠纷情况,他说的警察抓人打人事一概不记录。14日凌晨4点多,和他人一起看望死者周秀云后被释放。
被害人王成陈述,在龙城派出所下车时被车上四个警察之一抓着头发押往大厅抱头蹲下。后被带到卫生间,王文军、郭铁伟、3号警察等四五个警察,对他拳打脚踢了几分钟,王文军拽着头发把他提起来,脸上打了几个耳光,另一个警察照肚子上打了一拳,用肘在背上猛击打几次。一个警察说服不服,迫于害怕王成说服服,另一个警察接着说:河南鬼,服不服,真服还是假服!打后被搜身,脱去棉衣、鞋子(当时没系腰带),押到留置室光脚抱头蹲下,不让说话和走动。次日凌晨,被自称刑警队的人两次做了笔录,共有三个警察在场。询问做笔录的30多岁,小圆脸,短寸头,1.7米中等胖瘦;在现场另一个警察戴眼镜,约30岁多点,1.7米高,瓜子脸;还有一个40-50岁之间,脸型长方,头发稀疏,1.7米多高。凌晨4点左右,他和其他人共同去看死者后被释放。
12月29日小店区检察院组织的辨认过程中,四位被害人分别辨认出以上实施非法拘禁的龙城派出所14名警察(取最小加总数),另外还辨认出了3、4号警察,王文军、郭铁伟和11个做笔录刑警没有作为被辨认人。
2014年12月14日开始,周秀云亲属王友志、王友栋、王怕、周芳文、王星星、王倩、王奎林等二十多人多次去太原市检察院、山西省政府等地控告,递交书面材料,要求严惩凶手,为死者周秀云讨回公道,无人理睬。直到12月26日媒体报道后才于次日匆忙立案并拘留犯罪嫌疑人王文军。截止2015年1月2日,太原市检察院共拘留三名犯罪嫌疑人,罪名均为轻罪滥用职权罪(最高刑期7年)。
不仅如此,周秀云亲属在控告和维权过程中,龙城派出所所长张某、指导员周二龙等带领多名警察便衣随时跟踪,多时有四五人尾随;以警察身份拦截出租车不让其载亲属;还把部分控告人家属违法拉到龙城派出所留置、查验登记身份证,态度蛮横;亲属居住的雅居精品酒店楼上、大厅,均安排大量人员长期监视、跟踪。
从2014年12月14日起至26日媒体报道前,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杨副局长、局长李大齐、龙城派出所张所长、原坞城派出所指导员牛某,五六次找周秀云亲属商谈所谓善后事宜,闭口不谈警察违法导致周秀云死亡的责任追究。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等证明:四位被害人陈述,七位证人证词,龙瑞苑工地外涉嫌犯罪现场录像,两个急救中心和荣军医院周秀云已经死亡的病历,王友志伤情病历和血裤,李康、王奎林、王成被打后病历、照片,被害人和证人的报警电话记录等。以上事实,侦查机关可以且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证实。
媒体报道,太原市政府2015年1月2日新闻发布会介绍,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在案发当日19时接到报案。初步判断认为,该事件背后极有可能隐藏职务犯罪,该院于案发当晚即展开初查。12月 14日,太原市检察院听取汇报后,认为案情重大、后果严重,决定抽调两级检察院办案力量成立“12·13”专案组。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说,12月25日深夜至12月26日凌晨,检察机关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立案侦查决定,当日对涉案民警王文军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罪名是滥用职权。之后涉案警察郭铁伟、任海波以相同罪名被刑拘。新闻发布会上,太原市公安局长汪凡代表市公安局向被害人家属和社会诚挚道歉。
但至今周秀云亲属并没有收到太原市公安局、市和区政府的直接道歉,无人来看望慰问。被害人和亲属都认为,依法办理本案是对死者和亲属最好的安慰。
根据控告人掌握的以上事实,控告人(被害人)认为:
一、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控告人王文军,在2014年12月13日17时许把周秀云殴打倒地,开始左手还有移动,生命尚存,不久就一动不动,生死不明。当日太原市气温-11~3度,18时左右气温应在-7度左右且有微风,穿着薄棉衣瘦弱的周秀云躺在冰冷的露天地上,围观的工友和路人被现场警察强行驱赶无法帮助周秀云,随时死亡的后果常人可以预见,但王文军一直踩着周秀云头发不放,直至周秀云被急救中心确诊18时27分死亡之前一直拒绝施救,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与周秀云死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故意伤害转化为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下略)。他对周秀云死亡起到主要作用,是主犯。
郭铁伟参与了王文军对周秀云的殴打,对周秀云共同负有及时施救义
务,因未施救,放任她死亡结果的发生,对周秀云死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涉嫌共同故意杀人罪。因负次要责任,系从犯。
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两人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证据和事实,尸检可能会更精确地确定周秀云死亡的直接原因和时间期间,但并不影响本罪立案。
二、犯罪嫌疑人郭铁伟在派出所内用脚踹断被害人王友志6根肋骨,达到追究故意伤害罪的伤情立案标准,是主犯,王文军协助属从犯,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三、明知四名被害人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王文军、郭铁伟、3号和4号警察、所长张某(负有领导责任),以及龙城派出所的其他14名警察,仍然对四名被害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11小时(当日17时至次日4时),并有背拷、殴打等恶劣情节;王文军、郭铁伟、3号和4号警察、张所长在其中负主要责任,系主犯,都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非法拘禁罪刑事责任。以上人员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四、龙城派出所长张某、参与询问(或讯问)四名被害人的自称刑警的11人(其中如有参与对多名被害人询问的警察人数,应当从11人中扣除),明知四名被害人没有违法犯罪事实,在周秀云死后的5-7小时内,超越法律授权,仍然进行询问和笔录,其目的是寻找被害人“违法线索”,转移视线、威慑被害人,动摇他们为周秀云讨回公道和为自己维权的决心和意志,情节十分恶劣,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指挥他人跟踪、拦截周秀云亲属控告维权、把亲属带入派出所强行查验登记身份证的周二龙、所长张某,也涉嫌滥用职权罪。两人组织实施,系主犯。
五、从2014年12月13日周秀云死亡到12月26日立案,期间13天。小店区检察院、太原市检察院已经在12月13日接到小店公安分局报案、14日接到周秀云家属报案,很快调取案发时现场段龙瑞苑工地门口录像,询问了四位被害人和七位在案发现场工友证人,并获取了案发现场证人拍摄的王文军抓周秀云头发和踩头发躺地的录像截图,询问了其他证人和当事人,12月16日得知王友志被武警医院诊断被打断三根肋骨,应该说掌握了王文军涉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郭铁伟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的充分证据和事实,按照常理至迟应当在12月20前立案,但未立案。直到12月26日网络第一次大规模传播周秀云倒地被王文军踩头发和拽头发坐地照片和视频后,才于当日匆匆立案,而且是按与涉嫌犯罪事实相去甚远
的滥用职权罪立案,家属严重不满,社会舆论哗然。以上不依法履责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严重的玩忽职守。小店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宏亮、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应当依法予以追究。
犯罪嫌疑人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应当依法处警和办案,却非法剥夺她人生命,伤害他人身体,实施非法拘禁,滥用职权,触犯刑法,依法应当严惩。为保障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国家法治,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太原市检察院在事发后拖延立案、仅对对以上涉嫌犯罪人员中极少数人以滥用职权的轻罪立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应当据实变更。
本案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四类犯罪,涉案人员多达32人,属于重大犯罪案件。为保证案件依法公正办理,应当由检察机关管辖。因太原市检察院严重不履责,不能保证案件后续依法办理,不应当再由其继续管辖本案。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周茂玉从1991年起在山西省检察院任职,位至反贪局局长、党组成员,2012年经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因此我们担心,由山西省检察院管辖本案也难以做到公正办案。因此控告人(被害人)请求山西省检察院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指定被害人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的检察机关管辖。
  此致
  山西省检察院,并报最高检察院  
  中央纪检委;山西省委、纪检委、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河南省检察院
    控告人(被害人)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签名:
控告代理人程海(拟稿)、王道刚、李劲松签名:
                                         2015年1月7日
    附控告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证据目录和证据、控告代理人委托书和律师所函。


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时间: 2015-5-29 20:46
柳二进来看了,只会瞪眼。
最多说一句:胡扯。

辩论和批驳,门他都找不着。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5-29 23:15
有视听资料作证,你说的大部分都不是事实,纯属乱咬。
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时间: 2015-5-29 23:25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5-29 23:15
有视听资料作证,你说的大部分都不是事实,纯属乱咬。

你看过完整的视听资料?

你能反驳哪些是胡咬吗?

要是都不能,那你就是纯属胡咬的。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5-30 00:09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5-29 23:25
你看过完整的视听资料?

你能反驳哪些是胡咬吗?

我还是那句话:王文军对周秀云的意外死亡,不应负刑事责任!滥用职权也不构成,案中警察只应该被追究在派出所内打人的责任。
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时间: 2015-5-30 00:13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5-30 00:09
我还是那句话:王文军对周秀云的意外死亡,不应负刑事责任!滥用职权也不构成,案中警察只应该 ...

理由和道理呢?只会空口说白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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