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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太原“打死讨薪女民工”案引发法律界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3-8 16:17
标题: 太原“打死讨薪女民工”案引发法律界讨论
正确处理周秀云意外死亡事件
依法保护一线警察的合法权益
——关于对太原12.13事件的意见和建议
来源:山西宏烜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克俭 王大瑞
据称 作者为侦查阶段 王文军律师
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仅供参考,相关言论由作者负责
2014年12月13日,在太原市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文军等人在依法处置一起治安案件过程中,发生周秀云因袭警导致意外死亡事件。该事件被人有组织的策划、利用,通过散布虚假消息的方式 制造舆论,欺骗领导、蒙蔽群众,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该事件发生后,引起山西省委和太原市委的高度重视,将此案定为12.13事件。在公安机关未及时公布周秀云等人阻挠执法和袭警的事实真相,未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民警采取措施是否适当出具调查报告的情况下,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和故意伤害罪对王文军等人进行逮捕。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此事处理不当,若照此发展,国家将丧失对警察队伍的凝聚力,人民将丧失对政府的信任。为此,我们经认真研究了此案的具体情况后,提出了对12.13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周秀云意外死亡事件
2014年12月13日,在太原市龙城派出所警察执法过程中发生了一起不明身份的妇女死亡事件。事后得知这位死亡的妇女名叫周秀云。据当时工地的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和王氏父子公布的手机视频得知:在12.13事件中,因王奎林违反工地安全管理规定,不带安全帽强行进入工地,继而殴打保安引起治安纠纷。随后王奎林纠集其父母和工友从工地内穿行至工地北门外保安室,周秀云在保安室内嘲弄保安是“临时工”(保安室第一段视频视频2分0秒)、辱骂履行本职工作的保安是“看门的狗”(保安室第一段视频视频2分4秒)进一步寻衅滋事。另据当地劳动部门公布的调查资料显示:工地与王家父子不存在欠薪问题。工地的监控视频显示:王奎林纠集其亲友后,曾进入工地门内张望、等候;其父母亲友皆从工地内穿行到工地外事发现场。因此,这起治安案件不存在讨薪被保安阻拦之说,而是王氏父子一家有意扰乱单位管理秩序。
龙城派出所民警王文军等人接到110指挥中心的出警任务到达现场后,被打保安现场指认了三名违法嫌疑人。在出警警员落实违法嫌疑人身份遭到拒绝与抵制时,拟将三人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但四名警员又遭到一群不明身份人员的围攻。 周秀云先是坐在警车门口,阻拦警车回派出所,对王文军进行辱骂,不断骂“你娘个屄,靠你娘”等。后又暴力袭击警员,并挠伤王文军脖子、捏伤王文军的下体、撕烂王文军的警裤,抱住王文军的腿长达6分钟之久。王文军及同事在7次要求放开遭到拒绝后,将周秀云按倒在地,并为了防止周秀云再次发动袭击而踩住周秀云的头发,使周秀云失去了反抗的条件。23分钟后增援警察到达,将周秀云抬上警车回派出所。在派出所内发现周秀云身体出现异常,经求助120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周秀云之死是因钝外力使颈椎骨断裂致死。
我们将这起事件称为周秀云意外死亡事件是因为周秀云死亡超出了正常人的逻辑思维:
1、周秀云40余岁,正值壮年,不应当死;
2、周秀云未预料到因阻挠警察执法和袭警、不听劝告会付出生命代价,不然她不会一直抱着警察的腿与警察对抗;
3、警察王文军预料不到因徒手制止周秀云袭警会造成周秀云死亡。不然,他绝不会制服周秀云后,因害怕周秀云突然采取新的袭警行为而踩着她的头发。
4、现场与王文军共同处警的警察、周秀云的亲友、四建工地的工作人员及在场围观群众也未预料到王文军将周秀云制服后,周秀云会命丧黄泉。不然,他们断不会在周秀云躺在地上的20分钟内起哄的起哄、摄像的摄像、围观的围观,而不拨打120急救电话。
5、周秀云之子王奎林如果知道他母亲有生命危险,绝不会向不同对象拨打了三个电话,都不拨打一个120急救电话。
我国古代有为民请命的“强项令”董宣,董宣因为民请命不向皇权低头没有断颈而死;现代暴力抗法的周秀云却因护子抗法断颈而亡。因此,颈部受力并不是都会死亡,周秀云死亡应为意外死亡。
现实没有如果,但必须反思如果:
1、如果王奎林等人遵守安全规程,不与保安发生争执,就不会有这起治安案件的发生;
2、如果王奎林等人配合警察调查处理,就不会使矛盾升级;
3、如果周秀云、王友志等人不阻挠警察执法,就不会被警察视为犯罪嫌疑人;
4、如果周秀云不采取袭警行为,警察王文军就没有抓住周秀云头发采取制服措施的机会;
5、如果周在听到七次警告即松手放开警察王文军,警察王文军绝不会为摆脱周秀云纠缠将其按倒在地;
6、如果王文军按倒周秀云时,周秀云顺势倒下,其颈椎绝不会断裂。
二、王文军对周秀云之死不承担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条规定“公安民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规程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王文军对周秀云采取的处警措施,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1、警察王文军等人是接到110指挥中心的出警任务,开警车、着警服、佩戴警号依法履行处警职务。在被打保安现场指认了违法嫌疑人的情况下,要求违法嫌疑人出示身份证时,违法嫌疑人不予配合,故意隐瞒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因此,王文军等人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正确。
2、在处警警员传唤违法嫌疑人时,遭到一群不明身份人员的阻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强制传唤遇有危险时,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四名出警警员面对一群不明身份人员的暴力妨害公务,给王友志使用约束性警械符合条例的规定。
3、王文军在共同出警警员遭到周秀云袭击时,为避免同行警员年轻冲动反击伤害周秀云,还采取了隔开同行警员的措施。难以预料的是,周秀云转而袭击执行公务的王文军,对王文军百般辱骂,不断骂“你娘个屄,靠你娘”等,挠伤王文军脖子、捏伤王文军的下体、撕烂王文军的警裤。此时周秀云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周秀云是妨害公务罪的现场实行犯。警察王文军抓住周秀云的头发,并将其按倒在地的措施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九条“对正在以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尚未严重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经警告无效的,公安民警可以徒手制止;情况紧急,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徒手制止”之规定。
4、警察王文军在被周秀云抱住大腿限制行动六分钟之久,并7次要求警告周秀云松手后,方才拽着周秀云的头发将其制服放倒在地。周秀云是一位女性,王文军是一名男警察,本身制服周秀云可接触的地方就有限,拽着头发放倒已经是现场最可行、伤害可能最小的一种制服手段。且王文军制服周秀云后,为防止其再次突然发动袭击而踩着其头发,并对起哄的周秀云亲友保持警惕,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五条 “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应当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可能还有未被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等情况保持警惕,防止、减少自身伤亡。”的规定。
5、事发当晚6时20分许回到派出所后,王文军发现周秀云身体情况不好时,即已立即安排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要求大夫对周秀云全力抢救。警察王文军的行为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十三条 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的,公安民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七章的规定报告情况,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救治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规定。
鉴于,警察王文军的一系列处警行动皆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条 公安民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规程采取处置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之规定,故其对周秀云之死不承担责任。
三、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小事引起大漩涡,有人借机制造社会混乱
周秀云之死只是警察在处理诸多治安案件中发生的一个意外事件,但有人以“警察打死讨薪女民工”为题,在全国范围内掀起轩然大波。
1、2014年12月13日事发当晚7时,公安局督察部门及检察机关便已及时介入,进入法律程序。但自2014年12月24日起,王氏父子通过无法核实身份的“记者”捏造“讨薪”、“警察打死女民工、强制没收十余部拍摄有警察违法视频的手机、狂奔两公里才躲过警察”等谎言,包装成“讨薪农民工被警察打死”的受害人亲属,来煽动群众对警察不满。
2、2014年12月28日美国犹他大学经济系副教授李民骐给李成瑞、张勤德、巩献田的公开信表明:“利用12.13事件为契机,为群众用正常方式(如上访、请愿、罢工等)向党和国家表达意见创造环境。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东方红网、乌有之乡、大地微微网、中国红旗网、红色中国网、《红色年华》杂志等左派网刊共同募捐赞助”。
3、李成瑞就12.13事件公开发文,将12.13事件上升为资产阶级欺压无产阶级的典型事件,并引用毛泽东语录“制造舆论、夺取政权”。自此,王文军及其同事所代表的警察被有组织的、系统的形容成万恶的资产阶级爪牙。
4、2014年12月29日红色中国网站登文《抓住太原警察暴行事件,展开全面的、群众性的反警察暴力斗争》“太原市警察的暴行,不是孤立事件,是习当局依靠警察暴力加强对劳动群众镇压的具体表现。所谓‘依法治国’,无非就是‘依法镇压’……”。
(截图之一如下)
(二)警察头上的雾霾
各大网站对提供虚假信息的文章进行广泛转发,“恶警”的舆论铺天盖地的被制造出来。中央媒体和各界政要遭受舆论绑架及蒙蔽,被迫给警察头上笼罩了一层雾霾。
1、山西省领导,被迫于2015年1月2日未经法院审判的情况下,发表公开讲话:要求从重从严追究责任;
2、太原市公安局领导被迫公开表态“清除害群之马”,将该事件定为12.13事件,12月13日定为警示日,要求全体干警以此为戒;
3、太原市检察院领导被迫不惜抽调本院的正、副处长等13名骨干到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兼职任助理检察员,并公开表态:要将意外事件办成警察故意伤害务工人员的“铁案”。
4、中央电视台《新闻1+1》、《新闻面对面》等栏目不做全面调查,继续塑造违法犯罪嫌疑人王奎林、王友志、周秀云的“受害人”形象。将“警察替资产阶级卖命,打死善良农妇”的错误舆论推向高潮。
5、2015年2月7日,太原市检察院领导、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反渎职局领导等控方司法人员,依然不顾公平原则,未经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利用王文军及其辩护人等辩方人员不能看到证据、不能发声的时机,通过中央电视台对外发布未经质证的、对王文军不利的言辞。
6、《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现场处置中出现人员轻伤、重伤、死亡或者已经引发争议,引起舆论关注等情形的,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第四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现场处置情况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参与现场处置的公安民警及其所属部门、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宣布调查结果;对公安民警采取处置措施不当或者违反规定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但太原市的公安机关至今未依法进行调查,更谈不上宣布调查结果或提出处理意见。
(三)正义在呼唤
2015年1月2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播出后,大众看到周秀云等人的暴力抗法行为,舆论渐有反转。社会公众透过雾霾开始看到了阳光。2015年2月1日,王文军母亲公开信发布后,不足24小时便被数十万人转发,引起广大警察群体的共鸣。网友“标准大撬杠”发表《当真依法治国,则应认定太原王姓警察无罪》、温州律师徐雪芬发表《人民为何如此逆反》、网友guoguo67发表《我是如何看待周秀云死亡一事的》、网友hnzzyn发表《应当用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据来理性分析山西太原民警王文军案》等等许多文章表示对王文军行为的理解与支持,对王文军的母亲表示同情,一股维护警察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力量正在呼唤中凝聚和兴起。
四、意见与建议。
(一)意见:
这是一起民警在处理治安案件中发生的普通意外死亡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无法预料会发生而实际发生的社会事件,普通的就像因闯红灯出现交通事故一样。对这种事件,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周秀云的意外死亡,对她和她的家庭都是一种不幸。但她的家人应当知道:这是由于自己违法行为而造成的悲剧,以后一定要遵法守法,重新生活。
这是一起不该发生的政治事件。
政治事件是指有人为达到个人目的,策动社会公众参与的与国家政治有直接联系的事件。这起涉及全国的政治事件不该发生,是指如果每个参与人都客观、公正、依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样全国波动的事件就不会发生。
这起警察正常执法中的意外事件被国内外一小部分人策划成一场沸沸扬扬的警民关系严重对立的政治事件后,真相被蒙蔽、公众被欺骗、政府被裹挟。党中央和国家领导人若不重视,一旦全国170万人的警察队伍人心涣散,社会秩序必将混乱。
(二)建议:
人民检察院撤销对王文军故意伤害、滥用职权及郭铁伟滥用职权的立案决定,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其理由是:
1、周秀云的死亡非王文军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纯属意外事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或故意伤害罪;
2、龙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仅对王友志一人造成轻伤;
3、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4、王文军等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的处置措施是否得当,是个专门性的问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交由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以上意见和建议,望能引起有关决策部门的重视与支持。
山西宏烜律师事务所 王克俭 王大瑞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3-8 16:17
太原公安局长缺乏担当,令基层警察心寒!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3-8 20:53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起码人家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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