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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踩着警察王文军的头发的法律 是否会松开【转】 [打印本页]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3-8 16:09
标题: 踩着警察王文军的头发的法律 是否会松开【转】
踩着王文军头发的法律,是否会松开

作者:温州徐雪芬律师
来源公众号:温州徐雪芬律师


这是王文军案发后本律师撰写的第5篇文章。如果您看得起该文请转载时一并注明作者和来源公众号。缺二、缺一均视为侵权。本律师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追究您的责任。

王文军一案,与其说是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不如说是一起“王文军踩头发”案。这一“踩头发”现象,自从王文军开始,后面接二连三地发生了一系列跟阵“踩头发”故事。毫无疑问,第一次是王文军先踩了周秀云的头发;接下来第二次是舆论踩了事实的头发;第三次是法律踩了王文军的头发。当然,当中也不乏浪漫小插曲,那就是某岛的律师在轮番慰问中,一马当先地被女人理了平头,因为牙舞爪的风把他的头发颠覆了。本案中,三次“踩头发”的不同点是,前二次“踩头发”现象,被踩的对象都是不会动的,是死的,被踩时间是短的;唯独第三次“踩头发”对象,是会动的,是活的, 被踩时间是长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这一罪名 一旦成立,王文军面临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最低刑罚是10年。这样的刑罚,“受害人”某律师通过媒体普法人民:这样的处罚仍然偏轻,应当以故意杀人定罪。

如果王文军与河南籍的周秀云不是世代结仇,如果王文军的精神鉴定未出现精神病结论,王文军喊着、对着执法记录仪拍摄自己犯罪全过程,是让人匪夷所思的。如是,王文军这种公然蔑视法律应当是唯一的。而且王文军还有一个“恶劣”的情节,他是当着众人的面推开可能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让自己横在当中犯罪。这种类似自杀式袭击的故意伤害,人们第一时间想到的只能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活腻了?

同样,该案中,有人硬是踩住王文军的头发大喊杀了他。这种公然蔑视法律也应当是唯一的。故意伤害,这个刑法中最常见的罪名,不能因为“农民工”和“警察”的身份而突然间变得复杂、高深起来。

我问过我公众号后台不少警察:“如果你碰到王文军案的执法情形,你能否做的比王文军更规范?”大部分回答:不能,少部分回答,做得可能更不规范。这就太可怕了。也就是说,遇到这样的执法现场,警察和犯罪嫌疑人的地位都将可能倒了个儿。

如果说王文军的“武功”没有那么高强;周秀云的体质没有那么温柔,活着的周秀云,现在的身份是一个讨薪的农民工?还是一个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还是一个妨碍警察公务的犯罪嫌疑人?本案王文军侦查阶段的辩护人透露当时周秀云的一系列行为是:周“先是坐在警车门口,阻拦警车回派出所,对王文军进行辱骂:‘你娘个屌,靠你娘’等,后又挠伤王文军脖子,捏伤王文军的下体,撕烂王文军的警裤,抱住王文军大腿6分钟”。

如果王文军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这种说法有事实依据,那么,周秀云当时的做法,可能已经涉嫌妨碍公务罪。如是,死者周秀云就不是受害人,而是妨碍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她还活着,她可能为此将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王文军一案与其表述为“警察打死讨薪农民工”,不如表述为:“警察徒手制止妨碍公务行为,导致一犯罪嫌疑人死亡”更为恰当。

即将开庭审理的王文军案,到底是要震慑抱着警察大腿妨碍公务的犯罪嫌疑人还是为了震慑摆脱、制止妨碍公务纠缠、犯罪的执法警察?在刑事法律服务领域,自古以来律师以擅长辩护见长。而到了该案,为什么律师的作用比公诉人更加激进?那就是王文军的警察身份。因此,该案王文军在执法现场到底是不是依法履行职务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警察之前对人民已经犯下了滔天罪行”。王文军,是天将踩头发于斯人也,必先哭泣法律,劳其舆论,饿其体制,空乏其械。警察是敌人,为警察说话也是敌人。如果一个国家的舆论是以这样的思维引导众人,众人也不独立思考哄抢民意,那么中国法律危机;民族旦夕。

《公安机关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适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

那么,什么是由轻到重的处置措施?根据该规程第14条规定:处置措施,是指公安民警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按照本规程采取的强制手段,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适用警械制止、适用武器制止。从这里可以看出,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的轻重,不是你我坐在空调办公室想象的用力大小来衡量,而是由制止违法犯罪的形式、手段来决定的。

本案在7次口头制止无效后,王文军并非直接使用警械或武器导致周秀云死亡,而是严格按照该规程的处置轻重顺序使用徒手制止。因此,即使在徒手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导致周秀云死亡,其现场制止的行为仍然是合法、正当的。徒手制止,是指公安民警使用身体强制力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尽量避免人员伤亡,不等于避免不成功就构成犯罪。周秀云死亡,充其量只能做如下2种解释:一是王文军徒手制止犯罪,但是未能尽量避免人员伤亡;二是王文军徒手制止犯罪,虽尽量避免,但是仍造成人员伤亡。执法中遇到这2种情形,应该怎么办?难道就把执法警察押赴刑场来向撒娇的“人民”示好? 如是,那只能说是故意伤害罪的新用途了。

“ 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是什么意思?温州徐雪芬律师认为,“某些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是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无法避免的;或者是在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即使尽量避免但是仍然难以做到的,周秀云的不幸死亡就属于这种情形。

如果王文军依据该规程执法被判入刑,那么公安部的该规程应该及时修改。“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建议修改为:“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绝对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否则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公安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该条款为什么要使用“尽量”?就是因为考虑到现场警情是会发生变化的。

对王文军的审判,很可能就是一场“法刃法”。本案王文军高喊开着的执法记录仪,不是记载王文军故意伤害的犯罪证据,而是王文军向全国人民报告的110接处警工作实况。舆论可以宁可得罪全国警察,也不得罪妨碍公务的犯罪嫌疑人。但是,法律,不能。

王文军案正如祸福之辩证,全在收放之间。收则中国福,死者祸;放则死者福,中国祸。


作者: 野妞    时间: 2015-3-8 16:36
还在纠结这个问题,累不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3-8 17:21
野妞 发表于 2015-3-8 16:36
还在纠结这个问题,累不

法治大事,比你炒几个菜重要,对不?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3-8 17:35
野妞 发表于 2015-3-8 16:36
还在纠结这个问题,累不


这个问题,事关法治,哪怕累死,也值得关注。
作者: 野妞    时间: 2015-3-8 18:28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3-8 17:21
法治大事,比你炒几个菜重要,对不?

嗯,俄罗斯前总理被枪杀,这事您这太平洋警察还不去嗅嗅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3-8 18:43
野妞 发表于 2015-3-8 18:28
嗯,俄罗斯前总理被枪杀,这事您这太平洋警察还不去嗅嗅

两个凶手已经被捕。
作者: 碧天    时间: 2015-3-8 20:41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3-8 18:43
两个凶手已经被捕。

那海豚鱼刺在柳二胃里撑着呢,吃撑了不管闲事咋行?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3-8 20:47
碧天 发表于 2015-3-8 20:41
那海豚鱼刺在柳二胃里撑着呢,吃撑了不管闲事咋行?


老碧,到了三亚,你那当军官的外甥女婿没带你上军舰去看看啊?尉官吧?级别低了,上不去。我可是去了哦?大校陪同。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3-8 21:09
色妞妞 发表于 2015-3-8 20:51
我不看太多前因后果,王文军踩人头发也可以忽略不计,我只看一条:王文军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去“徒手 ...

      《公安机关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适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

那么,什么是由轻到重的处置措施?根据该规程第14条规定:处置措施,是指公安民警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按照本规程采取的强制手段,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适用警械制止、适用武器制止。
       周秀云辱骂、撕扯、捏下体,长达六分钟,警察七次口头警告仍不停止,已构成暴力阻扰执行公务,采取徒手制止是恰当的!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3-8 21:22
色妞妞 发表于 2015-3-8 21:13
柳二兄,你在混淆一个概念。
徒手制止的确是恰当的,关键在于采用了一个不合适的徒手制止的办法——扭断 ...

提醒你一下,王文军并非科班出身,他是军人转业当的普通警察,只受过一般的警事技能培训,并非特警。在那种姿态下,对付一个女性,只能搬头扯头发了。他俩无冤无仇,王文军已经克制了许久,不会有弄死她的故意,只会有摆脱、制服她的故意,这就是为什么他一直要求打开执法记录仪的原因。没有谁会傻到自己故意杀人时还要旁人拍摄取证的吧?他主观上是想制服,却意外致死,这才符合主观客观一致。同情归同情,事实归事实。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3-8 21:25
色妞妞 发表于 2015-3-8 21:13
柳二兄,你在混淆一个概念。
徒手制止的确是恰当的,关键在于采用了一个不合适的徒手制止的办法——扭断 ...


定罪讲究主客观一致,主观有动机、故意;客观有行为、结果。不能客观归罪。王文军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和动机。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3-8 21:43
色妞妞 发表于 2015-3-8 21:34
这个说辞我不太认可。
军人转业当的普通警察,难道就可以因此而开脱其行为所犯下的恶果?
一旦他披上警 ...

风马牛不相及。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3-8 21:45
色妞妞 发表于 2015-3-8 21:40
主观和客观,只是量刑上的一个区别,如同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但王文军这案,说成“不能客观归罪”,还是 ...

犯罪构成要件知道吗?正好你提到故意和过失,这就是主观要件。还有一种既非故意、又非过失的,叫做“意外”。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3-8 21:52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3-8 21:54 编辑
色妞妞 发表于 2015-3-8 21:48
呵呵。那就又回到我原来的话题了。除了扭断她人脖子之外,还有其他调解途径和方法吗?答案是:有!
那么 ...


如果你是警察,当一帮人围攻你、其中一个女的死死抱住你、抓住你下体,七次警告不松手时,你徒手挣脱、制服她,难道不恰当吗?你会坐下来和她她调解吗?警察是什么?警察是依法维护社会秩序的暴力工具!警察是在执法,不是在婆婆妈妈的扯皮!任何人,只要阻碍警察依法执法,警察都有权力采取暴力制服,否则,还执什么法?有理去法庭再说,现场抗拒的,一律强制带离!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3-8 22:18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3-8 22:19 编辑
色妞妞 发表于 2015-3-8 22:04
柳二,你忒恐怖了.......颠倒是非黑白啊。


不要有误区:现场处置警情的警察不是来说理的,而是来维护社会秩序、制止违法犯罪的,每个公民必须配合、服从,有问题,到调查阶段再说,可以投诉。但在现场,必须服从警察的指令,否则,警察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这才是正常的执法环境,不然,警察到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你拉我扯,甚至辱骂、殴打警察,公众的安全、社会的正常秩序如何保障?警察维护的是公共秩序,个人间的是非不能影响公众正常生活,可以由警察调查后,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或法院调处。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3-8 22:20
本帖最后由 再折长亭柳 于 2015-3-8 22:23 编辑
色妞妞 发表于 2015-3-8 22:04
柳二,你忒恐怖了.......颠倒是非黑白啊。


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只不过前些年被周永康把套路搞乱了!搞石油的管政法,扯蛋!什么有困难找警察、打不还手....当警察还当得低三下四了?王文军就算是个看见打架扯皮的路人,来扯劝,如果被她又抓又挠的,也可以揍她了吧?
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时间: 2015-3-8 22:57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3-8 21:09
《公安机关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 ...

那警察的行为操作规程有没有规定:警察可以随意违法操作?可以滥用警械,抢夺公民私有财务?

要有的话,那你举出来呗。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3-8 23:00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3-8 22:57
那警察的行为操作规程有没有规定:警察可以随意违法操作?可以滥用警械,抢夺公民私有财务?

要有的话 ...

你,一边呆着去!
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时间: 2015-3-8 23:05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3-8 23:00
你,一边呆着去!

嘿嘿,你小子要是穿着警服偷偶的手机,偶都会把你那两丸捏碎。要是抢,那可会把你的大头给砸扁的。

作者: 再折长亭柳    时间: 2015-3-8 23:07
偶是来看墓阁的 发表于 2015-3-8 23:05
嘿嘿,你小子要是穿着警服偷偶的手机,偶都会把你那两丸捏碎。要是抢,那可会把你的大头给砸扁的。{:1_22 ...

和你磨叽没意思,一边凉快去。
作者: 偶是来看墓阁的    时间: 2015-3-8 23:56
再折长亭柳 发表于 2015-3-8 23:07
和你磨叽没意思,一边凉快去。

对头,你老是瞎磨叽的替黑警察翻案。老是磨叽的颠倒黑白,磨叽着混淆是非,确实没意思。

而你感觉最没意思的就是,这里不是你的地盘,你无法删帖,屏蔽啥的。是吧?黑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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