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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色妞,附耳过来 [打印本页]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1 00:26
标题: 色妞,附耳过来
法国哲学家、犹太人德里达在思考“法和正义”时指出:“若一位法官想作出正义的判决,他(她)便不能自满于只是引用法律。他(她)每次都必须重新发明法律。”也就是说,“在一独特的情况中重新发明一种正义的关系,这意味着正义不能被降格为约束、处罚或奖赏的计算。正确的或合法的事,很可能是不正义的。”显然,理解和宽恕,并不能免除西湖犯下的错误,但那些坚决要求封删西湖的人忽略了发生在他身上的特殊性、社会性。换言之,如果我们只注重其正义关系,那么这种审判已经沦为暴力,甚至只不过是有权限者对无权限者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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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你在视点的某个帖子片段
请检查字词句是否完整
若确认无误再继续
咱们讨论一下你的失重螺旋是怎么产生的
我刚好对电影《生死朗读》有很大兴趣
对于这部电影展示的人性论述有点心得
你确定你在吗?
若不在,明天继续。

作者: 墓歌    时间: 2014-10-1 00:27
此类话题不适合散文{:soso_e113:}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1 00:29
请有兴趣的读者准备好纸和笔
我刚好对法律思想和正义的冲突也有点心得体会
结合电影生死朗读,说点和色妞不一样的观点
谢谢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1 00:47
本帖最后由 令箭 于 2014-10-1 10:54 编辑


       色妞不在,刚好明天休假,孩子们也都回来了,简短说两句,明天正式展开,我怀疑三天三夜也未必能说清楚一楼的那几句简短的话,所谓薄厚之说是有些玄机的。
       大家都知道我写文章还能对付几句,我真正存世的基础是,我是不可多得的合同法专家和婚姻法专家。我之所以选修钻研这两个方向,一个是与大多数人密切相关,另一个是这两部法律在中国法律体系内是比较规范的。
       那么什么是专家?专家就是让自己很绝望又很无奈的身份泛称,原因是太清楚了。
       社会上对专家教授的某些脑残结论很愤慨,请宽恕他们吧,那是他们无奈的表现。别看他们正襟危坐严肃矜持,他们很清楚自己很绝望但只能那样说。我说这些是为何呢?这就涉及一个专家身份的诞生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把厚书读薄,然后薄书变厚的过程。我,就是这种人。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1 00:59
任何一个法律现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需要有相对应的法律思想去解释和判断,其中就不可避免要涉及法制史。
电影生死朗读处在一个什么样的法律环境中,德里达的法律思想是怎样的形成过程,都需要有一个清醒认识,并不能依照自己的生活经验或按照中国的法制经验来判断是否在法律思想体系中存续真伪,是否对解释法律现象有价值。先给几个资料吧。
电影《生死朗读》是2008年的英国电影,改编于德国作家本哈德施林克1995年创作的小说《朗读者》,评论家德里达是法国犹太人,这挺有意思的。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1 01:00
先说到这儿吧,老婆喊了,没办法。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1 08:34
昨晚等儿子回来,等到12点左右,火车晚点,电话也关机了,心急如焚啊,儿子进家门那一刻,太兴奋了。
今天是国庆节,不大不小算个节日,祝大家做爱愉快但也要节制。
下面开讲
{:soso_e113:}
作者: 北原    时间: 2014-10-1 08:40
怕色妞看不到,给你高亮一下{:soso_e113:}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1 08:46
任何一个理论要说清楚,能看清楚,主要有两条路,一个是登载国际核心期刊那种方法论,逻辑严谨但过于高深,一般受众是厌恶的,尤其对社会实践的解读几乎有非礼的成分。那么,还有一条路,那就是就事论事,给一个事件剥笋一样展开,就是俗话说的深入浅出。这其实也是很难的一件事情,高端思想者能放下身段“降格以飨”,思想水平低到可以提取公因数那程度,没有一点伟大的高尚的科普精神是办不到的。
那么,从一个电影来看待一个学术理论的废立,也是挺快乐的一件事情。
如果色妞不喜欢看电影,那么我复制一段百度里的剧情介绍吧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1 08:46
本帖最后由 令箭 于 2014-10-1 08:58 编辑



       二战后作为战败国的德国处在盟军和苏军的管制中,

       生死朗读剧照(20张)万事萧条,百废待兴。生活在柏林的15岁少年米夏·伯格患上了猩红热,但他仍然时不时的坐车到很远的图书馆中找寻自己爱看的书籍,对于这位身处战后管制区的少年而言,这是他仅有的娱乐。米夏有一次在路上猩红热病发,汉娜将他送回家,两人开始渐渐交谈起来。病好的米夏前往汉娜住的地方感谢她的救命之恩,在汉娜的屋内,米夏第一次感受到了非比寻常的快乐。

       两人的关系发生了奇妙的化学反应,情欲变成了爱情,他和汉娜私下见面的次数越来越多,两人在汉娜的公寓中度着属于自己的快乐时光。汉娜常常叫米夏带来不同的书籍,然后慢慢地读给她听。相处中米夏和汉娜的矛盾渐渐爆发,米夏试图对抗年龄的悬殊带来的服从感,并想摆脱自身的稚气和懦弱。终于有一天,当米夏前往汉娜的公寓,发现已经人去楼空,这段无果之恋也走到了尽头。

       毕业之前,米夏作为实习生前往旁听一次对纳粹战犯的审判,在审判席上,米夏做梦也没有想到,坐在战犯座位上的,竟然是汉娜!审判开始了,原来汉娜曾经做过纳粹集中营的看守。或许是出于自责、或是对法律的无知、汉娜对指控供认不讳,并因为不愿在众人面前暴露自己不认字的事实,认下本不属于自己的重责。米夏此时有能力帮助汉娜澄清事实,出于对汉娜罪行的谴责以及不愿暴露自己与汉娜的关系,他选择了沉默,就连给汉娜鼓励的勇气也没有。最终汉娜被判终身监禁。

       米夏在很多年后开始给狱中的汉娜寄自己朗读的磁带,这让汉娜重新找到了活着的意义和勇气,并且汉娜通过磁带和书的逐字对比学会了阅读和书写!并且开始给米夏写信。米夏从来没有回过。也许他想逃避那份自责的心情;也许他没有勇气面对汉娜。这让汉娜感到无比的孤单。汉娜出狱的时间到了,米夏来到狱中看见已经白发苍苍的汉娜,虽然承诺给汉娜提供出狱后物质上的援助,却拒绝了心灵沟通。汉娜绝望自杀。
       帮助汉娜处理遗愿并不能使米夏逃出自责,他最后选择倾诉来宣泄内心的痛楚。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1 08:56
这段剧情介绍里少了两个重要线索,一个是汉娜在审判席上的违心承认和伯格的沉默,一个是汉娜死后,伯格在乡下饭店的惆怅情怀。我为什么说这是两个重要情节,汉娜是个不识字的女子,每次和伯格做爱之后最兴奋的事情就是听伯格给她朗读小说,但在法庭上,法官对其他女纳粹所诉的三百犹太人被烧死的命令是汉娜签署的这个重要事实征询汉娜意见,汉娜承认了。而且,伯格作为律师,作为深知内情的人保持了沉默,这大概就是对朗读进行生死定义的由来。那么最后呢,伯格故地重游,他想起汉娜不认识菜谱只是笑着说和你一样,那种内心愧疚愈加深重。当然,汉娜已经死了,愧疚的大概也有观众们,这个观众里也有色妞妞。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1 09:07
这个电影所揭示的意义在于,为了正义,人们可以不顾事实选择暴力和不作为。而当这个暴力和不作为产生以后,伯格用书信和录音带方式教汉娜写字,从汉娜的名字开始学起,有自我心灵救赎的成分。
这个例子,色妞是不足于解释西湖现象的,只好延伸到包括这部电影在内的所有正义内涵衍生的一个理论,那就是德里达的正义论。我应该承认,这种断续的思想链接是非常脆弱的,但我要说色妞作为思想者是很可爱的。至少她思考了,有自己的观点判断社会,没有附庸大众。但用这样的思想去管理社会,是有害无益的。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1 09:14
这个世界的社会治理基本是文科生拍板定案,理科生做详尽计划,工科生具体执行。不一定绝对这样,大体上是这样。没有思想者现行,这个世界仍然是狼虫虎豹的世界。但是不是每一个思想理论都是正确的,是不是都是可以拿来做真理,这确实是个问题。某个理论诞生于德国,兴盛于俄国,落地是我国,流转一百多年究竟产生多大变异不可考。德国俄国已经放弃这种理论,但我国仍在实践。不说这是不是很荒谬,至少说这种理论并没有取得绝大多数人类的共识。一个伟大的思想理论尚且是这样,德里达的正义论有多大价值呢?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1 09:19
哲学界有个大哲学家叫康德,甚至有个专属名词叫康德魔桥。那就是说,任何研究哲学思想的人,不管你赞成或反对康德哲学,都绕不开他。就像你研究中国抗战史都无法绕过反革命分子林彪一样。德里达的正义论也是这种境遇,甚至这种正义思想是不被主流思想接纳的,但你想探讨正义思想也无法绕开德里达。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1 09:25
那么德里达的正义论是不是能解释生死朗读呢?是不是能解释西湖现象呢?
慢慢来,不急。
德里达的语境里有法律和正义的论述,主要思想是法律决断所代表的对是非曲直的判断,很可能是不正义的。
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德里达所说的法律是什么样的法律含义,二哥是法律本身的普遍定义。
那么先来说说 德里达说的狭义意义上的法律。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1 09:31
从德里达的年谱上看,这是个法国犹太人,和德国日本俄罗斯一样,国家法律适用的是大陆法系观点,主要特点是行政权优先。而生死朗读的导演是英国人,该国家适用的是英美法系,主要特点是分权。电影脚本来源是德国作家的小说。这里面仍然有区别,英国日本是君主立宪制,而其他西方国家是民权至上。呈现在法律上,对自由独立的解读有共同点但也有差异。那么,说这些有用吗?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1 09:40
德里达正义理论中涉及的法律有可能非正义是在哪个法律范畴内的法律呢,我的看法是英美法系。
应当说,美国宪法在制定之初就有很大的前瞻性,尤其对法律是否会构成限制民众自由进行了深入思考。到了现代法律层面,判例法成为英美法系中最大的亮点。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每一张判决书都可能成为一个法律。这个法理基础是对民众自由的无尚崇拜,才对法律的强制规范步步小心,唯恐伤害了民众自由,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对正义和法律时有矛盾产生的巧妙处理。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1 09:53
从这些基本认识出发,德里达所说的法律有可能非正义适用于某些社会现象,没有普遍的适用价值。
那么,法律本身的普遍意义是什么呢?
法律是统治阶级治理社会的工具,警察军队法庭监狱是具体执行法律的主体,这个共性决定了法律内涵的程序性是冷冰冰的,就像汉娜被判处无期徒刑一样。法律规范的预知是必要的,告诉管辖民众,哪些行为是禁止的,那些行为是允许的。禁止的行为你做了会有什么样的惩罚。这就是法理上的假定、处理、惩罚。
那么德里达说的,“在一独特的情况中重新发明一种正义的关系,这意味着正义不能被降格为约束、处罚或奖赏的计算。正确的或合法的事,很可能是不正义的。”这种理论依照我的理解,那是对法律对人约束处罚的警醒,而非是对法律的对抗。那种警醒意义在于正义保障基础可能会是法律,但法律也可能对正义造成伤害。
记住,是有可能。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1 10:03
本帖最后由 令箭 于 2014-10-1 10:05 编辑

色妞想说的无非就是论坛强制性规范在某种程度上是非正义的,比如西湖现象。
话说回来,汉娜被判处无期徒刑,她自己默认,知情人为了犹太人的普遍苦难保持沉默。正义在法律秩序中起了一定的反作用,若伯格挺身而出证明汉娜是文盲,自己的名字也不会写,只维护事实真相,不追求正义快感,汉娜是不会有牢狱之灾的。
色妞的正义何用之有?
西湖现象有可比性吗?
用非普遍真理的一个理论给自己的思考站台过于庸俗
就像著名的蝴蝶效应,破窗理论,巴布达规则和木桶理论
这些理论和德里达的非正义论一样,有价值但没有普遍价值
你就算把这个理论上升到官方的宇宙真理位置也没用
徒增笑尔
{:soso_e113:}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1 10:12
显然,理解和宽恕,并不能免除西湖犯下的错误,但那些坚决要求封删西湖的人忽略了发生在他身上的特殊性、社会性。换言之,如果我们只注重其正义关系,那么这种审判已经沦为暴力,甚至只不过是有权限者对无权限者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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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你这些话的逻辑错误在哪儿吗?
那就是对立了正义和暴力
德里达偏狭的正义论是你的依据
而且你的正义事实和对象毫无范本意义
所以,你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
我就不笑话你对法律规则所呈现暴力的浅薄理解了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1 10:15
本来打算长篇大论讲讲课,突然没兴趣了
为啥呢
一旦这种正义论成为论坛管理者根深蒂固的思想
我早晚会受到伤害,不如早点离开
夏虫不可语冰,说再多也没有价值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1 10:16
OVER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1 10:55
墓歌 发表于 2014-10-1 00:27
此类话题不适合散文

{:soso_e160:}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1 10:56
北原 发表于 2014-10-1 08:40
怕色妞看不到,给你高亮一下

{:soso_e165:}
作者: 锦瑟    时间: 2014-10-1 22:55
这部电影,我没看完。
作者: 小娘子    时间: 2014-10-1 22:59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2 12:46
锦瑟 发表于 2014-10-1 22:55
这部电影,我没看完。

看完吧,最好多看一遍
{:soso_e160:}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2 12:47
小娘子 发表于 2014-10-1 22:59

{:soso_e178:}
作者: 柳二叔    时间: 2014-10-2 23:47
“我是不可多得的合同法专家和婚姻法专家。我之所以选修钻研这两个方向,一个是与大多数人密切相关,另一个是这两部法律在中国法律体系内是比较规范的”

{:soso_e120:}你这段话应该改为:我想成为合同法专家和婚姻法专家。我之所以选修钻研这两个方向,是因为它们与大多数人密切相关,比较容易骗他们的钱。
作者: 柳二叔    时间: 2014-10-4 22:10
  【令箭自称是律师,并且是个专攻合同法和婚姻法的律师,他曾这样说过:“我是不可多得的合同法专家和婚姻法专家,我之所以选修钻研这两个方向,一个是与大多数人密切相关,另一个是这两部法律在中国法律体系内是比较规范的。”哈哈,其实,令箭的这段话,应该改为:我渴望成为合同法专家和婚姻法专家。我之所以选修钻研这两个方向,是因为它们与大多数人密切相关,比较容易哄到钱】

         祝英台答应嫁给马文才,却又在马家迎亲车队经过孝恩陵园门口时,扑到梁山伯的墓前,撞碑而死,使得马家人财两空。马文才愤恨不平,要起诉祝员外,经墓歌推荐,找到大律师令箭,缴纳了律师费,委托其代理诉讼。令箭遂代为起草《民事诉状》一份:


                                                            民事诉状


原告:马文才,男,26岁(身份证号码:486900198802140331),住济宁市邹县马坡街251号2单元208室,待业,联系电话:      13971134670

原告代理人:令箭,男,43岁(身份证号码,4769001971081240044),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文学大街文联宿舍250室,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71229687

被告:祝员外,男,57岁(身份证号码:4988001957091140033),住济宁市邹县马坡街108号3单元102室,无业,联系电话:13786559355

案由:民事赔偿

事实与理由:
      
        2014年6月18日,祝员外收受马郡守(马文才之父)为儿子定亲的聘金8万元及烟酒等礼物后(有银行汇款小票、一同前往的邻居王婆为证),当日即让女儿祝英台与马文才前往邹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证书号码:邹民婚字002014889903号 ,另附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表>复印件一份),双方约定于同年8月18号举办婚礼。婚礼当天,祝英台在迎亲车队行经孝恩陵园大门时,要求停车,祭拜亡故的初恋情人梁山伯。马文才同意后,祝英台竟跑入陵园,撞死在梁山伯坟墓的碑前,致使马文才人财两空,并遭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和不怀好意的媒体舆论谴责,附《邹县第二人民医院病历急诊页》、《邹县第三法医科研所伤势鉴定结论书》及当日《陇上日报》、同月《道听途说杂志》为证。
      
      经当地刑事部门调查,祝英台属于殉情自杀,对于梁祝的相恋,马文才此前并不知情,其死亡结果也与马文才无因果关系,故马文才不负任何刑事或民事责任。
      
     根据《合同法》和《婚姻法》有关规定,原告向法院提出以下诉求:

       一、随着祝英台的自杀,马家向祝家邀约、祝家予以承诺的两家联姻的合同也因标的物灭失,而无法履行。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因合同无法履行所花费的聘金8万元、礼物费4756元3角4分、糖果烟酒费31145元,以及婚庆公司、酒店、车队、化妆、摄像等费用共计79891元,合计:壹拾玖万伍仟柒佰玖拾贰元叁角肆分。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遭不明真相群众殴打所花费的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势鉴定费和亲属探望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叁万捌仟零壹拾贰元(附车票、发票、收据)。
      
       三、判令被告和《陇上日报》社、《道听途说杂志》编辑部负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壹万元,并在本市报纸、网站连续登载道歉文字七天,消除影响。
      
       四、由于祝家造成原告新婚丧偶,原告急需重新寻找配偶,应判令被告对原告刊登征婚广告、网上相亲等活动给予适当补贴。
      
      五、由于祝家女儿在新婚大喜之日当着原告的面自杀,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和精神损害,经医学鉴定,将会影响原告今后的性生活和生育能力,属于一级精神损伤。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赔偿费壹佰伍拾万元。
      
      六、由于婚姻关系的确立,祝家为女儿备办的嫁妆等财物,属于原告与配偶(即被告女儿)的共同财产,请求判令归原告所有。
      
     七、在马祝结婚证尚未注销之前,若被告死亡,原告马文才作为女婿,有权按继承顺序继承被告的遗产。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请求,合理合法,特具状呈上,恳盼法庭早日判决。


                                                                                           具状人:马文才
                                                                                           代理人:令   箭
         
                                                                                               2014年10月4号



作者: 柳二叔    时间: 2014-10-5 14:30
色妞妞 发表于 2014-10-5 12:10
才看到。
看来柳二叔已经代表我消灭你了。

{:soso_e106:}下次我若再被关起来了,你得救我啊。
作者: 基督山公爵    时间: 2014-10-5 15:23
http://www.bdlxbbs.com/forum.php ... &extra=page%3D1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5 20:10
色妞妞 发表于 2014-10-5 12:10
才看到。
看来柳二叔已经代表我消灭你了。

你二叔那点道行不值得我码这么多字
好歹你是知道德里达的,就写了
只是这样

作者: 令箭    时间: 2014-10-5 20:13
墓歌说这个文章不适合发在散板
我表示同意
但没有合适的地方发出来
就发在这儿了
写得不好,但意思表达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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