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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因言获罪当止 [打印本页]
作者: 闲散之人 时间: 2014-5-14 06:59
标题: 因言获罪当止
本帖最后由 闲散之人 于 2014-5-14 07:0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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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获罪当止
山东兖州一21岁的曹姓男子,因为违章停车,被交警处罚,其人对此处罚有一些不满,于是在网上发了一句带着牢骚和气话的表达“兖州里交警真孬种”,因为这一句话,他被刑拘五天。
兖州公安官方微博上还就此“提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认为在网上匿名随便说说没什么大不了的,请相信,“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触犯了法律,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看着这则新闻,内心感觉到一种悲凉。
一个掌握着公权力的执法部门,如此的“气度”令人咋舌。
违章该究,该罚。被处罚者有意见和想法那是他的自由,而因此在网上说了一句气话,有点粗口固然不对,但是,为此你给出一个五天的刑拘是不是有点过于疯狂了。
如果是这样的表达都能成为兖州公安刑拘人的理由,我想请问你们的拘留所够用吗?
曹姓男子仅仅是违章停车,你为此处罚了他,他不满意,在网络上表达了一下内心的情绪,真的是用得着你们用这种方式来体现威仪和尊严吗?
换一个角度说,你们可以就他的这句粗口,让他对你们道歉,也用不着如此小题大做,杀气腾腾吧?这是要做给谁人看的?
一句不文明的话,违反了哪家的法律?值得你如此大动干戈,非要把人家送进拘留所?法律怎么成为你们出气的理由?公权力怎么可以如此滥用?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只有自然人才可能成为侮辱罪的受害者,任何团体和组织都不能成为侮辱罪的侵犯对象,只要没有指名道姓的骂,就不会触犯法律。相反,兖州警方涉嫌非法拘禁罪,正如警方提请所说,“触犯法律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真的是要在苦笑之中等着你兖州警方这件事该如何收场了。
说实话,因为一句“孬种”而且是泛指的,居然换来五天刑拘,恕我直言,这做派就是一副小肚鸡肠,仗势欺人的孬种样子,哪有一点政府执法部门的凛然正气和大度呢?看看兖州公安官微对此事的表达,真的是感觉到公权力的扭曲和肆无忌惮。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言获罪的事件,除了印证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剩下的就是暴露了公权力的嚣张和狂妄。
你们兖州公安是谁?是不是为百姓服务的?百姓对你的工作不满意,有了一点言语上的过激表达,居然成为你们拘留的理由,兖州公安,你们还能做的更离谱一点吗?如果此事都能成为你们炫耀“政绩”的理由,真是一种莫大的悲哀。
这种听起来很“荒诞”的事情,能在一个地方执法部门公然发生,而且还利用官微发布,你们这是要杀一儆百吗?
什么时候又回到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时代,抑或是我们本来就没走出这个时代?
任何时候都不该错位,更不该滥用公权力,并且还耀武扬威的出来威胁。
这样的权力必须关进笼子。
2014年5月14日星期三
作者: 书生意气 时间: 2014-5-14 08:49
路过,看过,点个赞
作者: 大脸猫 时间: 2014-5-14 09:34
权力泛滥,不知是何人的悲哀。
作者: 来自水星球 时间: 2014-5-14 10:51
{:soso_e160:}
作者: 卧龙 时间: 2014-5-14 18:49
只能一声长叹——{:soso_e160:}
作者: 大脸猫 时间: 2014-5-14 19:17
肯定是协警所为。{:soso_e113:}
作者: 大脸猫 时间: 2014-5-14 19:18
要么就是临时工。{:soso_e121:}
作者: 陌上有灵 时间: 2014-5-14 19:49
本帖最后由 大脸猫 于 2014-5-14 19:58 编辑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只有自然人才可能成为侮辱罪的受害者,任何团体和组织都不能成为侮辱罪的侵犯对象,只要没有指名道姓的骂,就不会触犯法律。相反,兖州警方涉嫌非法拘禁罪,正如警方提请所说,“触犯法律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真的是要在苦笑之中等着你兖州警方这件事该如何收场了。
被刑拘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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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先把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区分开了
楼上一溜法盲
作者: 陌上有灵 时间: 2014-5-14 19:54
本帖最后由 陌上有灵 于 2014-5-14 20:03 编辑
人家说的是行政拘留五日。
在你文章里怎么成刑拘了?
行政拘留=刑事拘留?
法律常识需补课
作者: 大脸猫 时间: 2014-5-14 20:03
笔误的可能性比较大。
作者: 陌上有灵 时间: 2014-5-14 20:05
不可能笔误。
看他火气,肯定把行政拘留等同于刑事拘留了
作者: 大脸猫 时间: 2014-5-14 20:09
不是刑事拘留
这事也忒气人了
试想,如果换位思考会怎样?
被关上五天,对于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家属作何想?
如果因此丢失了对象、工作
那----损失更大了
作者: 陌上有灵 时间: 2014-5-14 20:40
五日行政拘留,在条例中算轻的。
如果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或第四款,你对照一下看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作者: 陌上有灵 时间: 2014-5-14 20:4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此人不怨。
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卧龙 时间: 2014-5-14 21:50
{: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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