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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谢绝游客自带游泳圈 “魅力赣江”水上乐园涉嫌侵权 [打印本页]

作者: 青尘    时间: 2013-9-10 21:39
标题: 谢绝游客自带游泳圈 “魅力赣江”水上乐园涉嫌侵权
每至炎炎夏日,许多消费者都会选择去水上乐园消暑游玩。近期,江西省消费者协会频频接到消费者投诉,称“魅力赣江”水上乐园拒绝游客自带游泳圈进场,游客只能选择付费租赁场内的游泳圈,该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自带游泳圈不让进
  8月16日下午5时许,南昌消费者裴先生和妻子、儿子来到“魅力赣江”水上乐园游玩。买好每人80元的门票后,一家人高高兴兴地往场内走,没想到在验票时被工作人员拦了下来,原因是其6岁的儿子带了一个游泳圈。工作人员称,“场内不允许自带游泳圈,如果需要的话,只能在场内租赁,租金为每次10元”。
  裴先生和工作人员理论了起来,“市内别的游泳馆都可以自带游泳圈,为什么这里不行”?但任凭他说破了嘴,工作人员都坚称“要么你就租场内的游泳圈进去游玩,要么你就别进去,我们可以给你退票”。
  万般无奈,裴先生气呼呼地退了票,一家人败兴而归。回家后,裴先生越想越生气,认为“魅力赣江”水上乐园制定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遂致电江西省消协投诉。
  须租用场内游泳圈
  近日,记者来到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南大道的“魅力赣江”水上乐园。在售票处、公示栏等地,记者发现了3张温馨提示:“谢绝自带游泳圈和饮料。”“魅力赣江”水上乐园营销中心副经理董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禁止消费者自带游泳圈,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场馆内是人造冲浪浴场,人造海浪最高时可以达到两米。消费者自带的游泳圈大多质量很差,一旦遇到冲浪产生的巨大海浪时,可能会爆裂,一来可能威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二来会造成不必要的污染。因此,出于对消费者的安全考虑,水上乐园统一提供优质的橡胶游泳圈。
  董勇现场找来了一个游客此前遗弃的游泳圈,与场内出租的游泳圈进行了比对。董勇称,消费者自带的都是塑料游泳圈,而场内出租的则是橡胶游泳圈,后者的质量、抗压能力等都比前者好很多。记者询问“如果消费者自带的是有质量保障的橡胶游泳圈,是否能进场”,董勇回答称“不可以”,理由是“为了便于管理”。
  在比对的过程中,记者意外发现,场内出租的游泳圈上没有厂名、厂址、电话、许可证号等信息,涉嫌“三无”产品。对此,董勇回答说:“游泳圈先前是用纸盒包装的,包装上有信息,所以游泳圈上没有。”
  游泳圈不等于救生圈
  在采访中,“魅力赣江”水上乐园相关负责人一再强调,“拒绝消费者自带游泳圈是为了保障安全”。但有关专家称,充气游泳圈只是玩具,不管是塑料的还是橡胶的,都不能当做救生圈使用。
  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南昌大学前湖校区钱红游泳俱乐部资深游泳教练陈浩。陈浩告诉记者,虽然游泳圈和救生圈看上去差不多,但其实却有着很大的区别。救生圈的圈体芯材采用聚苯乙烯材料,外面包裹玻璃纤维布,涂上3层酚醛树脂,然后包帆布并涂刷数层油漆,整体质量不小于1.5公斤,目的是增强圈体的强度,以及在救护落水者时抛投准确,不受风浪影响。
  “游泳圈与救生圈执行的国家标准不一样,救生圈是起救生作用的,它具有很多附属功能,游泳圈被定义为水上玩具,执行的是玩具标准,只能在水上休闲运动中起到一定的辅助或保护作用。”陈浩说,中国轻工业协会出台的《充气水上玩具安全技术要求》规定,充气游泳圈水上玩具应在距离气门不到100毫米处的显著位置印上永久性中文安全标记“注意:非救生圈设备,仅供在成年人监护下浅水使用”。
  涉嫌侵犯消费者选择权
  近日,记者致电“魅力赣江”水上乐园所在的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工商局红角洲分局。工作人员表示,已受理登记裴先生的申诉,会尽快展开调查。
  南昌市东湖区消费者协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据此,“魅力赣江”水上乐园的做法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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