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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辩 [打印本页]
作者: 破落假秀才 时间: 2013-3-17 16:22
标题: 辩
本帖最后由 破落假秀才 于 2013-3-17 16:43 编辑
正方说,卖淫已经存在,如果能合法化更好
反方说,卖淫太可耻了,不允许卖淫
正方说:你们能阻止卖淫么
反方说,卖淫太可耻了,不允许卖淫
正方说:你们能辩到点子上吗
反方说,卖淫太可耻了,不允许卖淫
正方说:你们还能BB啥呢
反方说,卖淫太可耻了,不允许卖淫
正方说:那就不辩了
反方说,卖淫太可耻了,不允许卖淫,不管你合法不合法,卖淫都是不允许的。
---------------------------------------------两条路的分割线----------------------------------------------
正方说,你们看清楚辩题没有
反方说,谁叫我们有道德不嫖娼呢
附送几段话
性行业存在这么多年,为什么再如何打击都不能完全消除呢?如果从已经存在的事实出发,当然把已存在的东西合法化规范化的好。除非有能力把这个行业完全取缔,但这比卖淫合法化更加的困难。
如果反方以道德作为前提也无可厚非,但是就这次辩论来说却是一个很大的错误。这次辩论的不是卖淫合不合法,而是卖淫合法化的利与弊。
而纵观反方辩手的宗旨只有一个,就是卖淫是不合法的。可是卖淫不合法是谁都知道的,卖淫就是因为不合法,所以才有一个假设性辩题出来叫卖淫合法化的利与弊。
作者: 一粒沙 时间: 2013-3-17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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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合理冒泡 时间: 2013-3-17 16:33
请秀才呈上评委,我是版主我置顶
作者: 破落假秀才 时间: 2013-3-17 16:37
合理冒泡 发表于 2013-3-17 16:33
请秀才呈上评委,我是版主我置顶
哈哈,基本上格局就是这样了
作者: 雨灵雨灵 时间: 2013-3-17 16:40
{:soso_e113:}以不变应万变
作者: 马樱花 时间: 2013-3-17 16:40
{:soso_e113:}
真是辩场重播啊
俺们秀才一语中的啊
杂说也不明白,反正就是嫖娼可耻,妓女可恨,卖淫不能见白日~
作者: 苡荭园 时间: 2013-3-17 17:16
正方说:卖银合法化后,法规是要卖前先做好检查
反方说:无法,何以合法?
正方说:万恶银为首,合法将拯救众生!
反方说: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卖银要从根治,不能合法!
正方说:卖银者惨,得立法!
反方说:对,根源在于不平衡,要立法管治,不能合法!
正方说:卖银合法乃人性光龟,不能变驼鸟!
反方说:结论已定,友谊第一,感谢正方的牺牲精神!
{:soso_e182:}{:soso_e113:}
作者: 我是潜水的 时间: 2013-3-17 18:02
苡荭园 发表于 2013-3-17 17:16
正方说:卖银合法化后,法规是要卖前先做好检查
反方说:无法,何以合法?
照猫画虎反类犬.{:soso_e128:}
作者: 临时工 时间: 2013-3-17 18:20
太给力了。{:soso_e179:}
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时间: 2013-3-18 06:06
手工顶一下。
作者: 风飘飘 时间: 2013-3-18 09:32
秀才目光如炬,一语中的,辩来辩去反方只有一句,太可耻了!
作者: 知易行难 时间: 2013-3-18 09:53
乐抽我了{:soso_e128:}
作者: 王三麻子 时间: 2013-3-18 10:53
有才的真不是一个两个。。
作者: 金黄的小麦 时间: 2013-3-18 12:03
这个是当评委的水准
作者: 苡荭园 时间: 2013-3-18 20:24
我是潜水的 发表于 2013-3-17 18:02
照猫画虎反类犬.
学习姑苏慕容氏“以彼之道还施彼身”{:soso_e113:}
作者: 红袖添乱 时间: 2013-3-19 11:09
楼主应该做评委,心明眼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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