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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反方一辩:反对卖淫合法化】合法化?“利”在何处? [打印本页]

作者: 洛阳凯凯    时间: 2013-3-13 10:50
标题: 【反方一辩:反对卖淫合法化】合法化?“利”在何处?
本帖最后由 洛阳凯凯 于 2013-3-14 10:21 编辑

                 
                  
    如果这个辩论提前到2007年、我刚刚去申请一件事情的时候,我无论如何都无法写出这个贴子,因为我一直深深地期望这片土地上,能够让卖淫合法化————原因很简单,我觉得“合法化”这个事儿,应该是“利大于弊”!
    但是,站在今天这片终因PM2.5出手、才得以让他们没有特供的阴霾天空之下,我无法去坚持过去的这个想法————因为合法化的“利”在何处,我看不到!至于“弊”,无须赘述吧?
   
    先扯点关于“合法化”的个人闲话,合法化————谁能告诉我,我们有“法”吗?
    前几年,每当我看到有人发帖子去询问————“权大还是法大”的时候,我都会回个帖子说“要比大小,首先是要有至少两个都存在的东西,才可以比较”————在我看来,我们这里,法律是不存在的。
    也许你会说————怎么不存在?只是没有执行而已!
    我想问问————没有执行的还叫法律吗?排在行政程序、党务程序后面的,那还能叫法律吗?
    我觉得————那只能叫WORD吧?!
   
    当然,我们会有很多人会说,法制化这件事儿————我们已经在路上。
    对此,我不仅丝毫没有鄙视的味道,而且我充满了敬意————当然,我所致敬的对象,不一定是说这句话的人,而是正在做这件事的人,比如微博上的斯伟江、陈有西、哈尔蒲志强等等(至于法学的具体技术层面争论在此不予考虑)。
        
    是啊,既然我们还在路上,还没走到“位”,我们又为何急于将这个民族的姐妹们抛出去面临“合法化”之后的那些“弊”呢?
    是的,你会说,万事皆有利有弊,合法化之后,我们面临“弊”,但是毕竟、这个社会或者妓女们会有“利”。
   
    于是,我想问————“利”在何处?
         
    话题回到开头,我当初也支持“让妓女的职业合法化”,那时候我觉得有“利”、而且大于“弊”,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
    一,是消除“法律”与默许
现实之间的灰色地带,不能再让执“法”人员继续因为妓女的存在而收获着现实存在的保护费等等行业贿赂。
    二,是希望无论从疾病防治还是从人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比如被劫持、被身体伤害却不敢报案)的层面,保护妓女的安全与权益。
   
    可惜这几年,我忽然觉得这样去考虑这些事情很幼稚————因为无论是个人收入被拿去当贿赂、还是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这些事情,无论你(我)是不是妓女,其实都已经没有区别。  
   
    这个具象也许有些残忍,所以,我就拿我自己说事儿吧(抱歉,我只是个男的,而且属于长相比较愁人的)————
   
    首先,我不是妓女,我从事的职业都是合“法”的,我不需要贿赂吗?
    好的,如果我只是开个门店,我不需要向税务、城管、工商贿赂吗?
    好的,如果我只是开个公司,我不需要对吃拿卡要们笑迎八方客、恭送四海朋吗?
    好的,我只是一个各行各业,可问题是我不偷税漏税(然后和大家一样让别人随时拿着我的小辫子、坐等被潜规则),能赚到钱吗?
   
    其次,我不是妓女,我的人身与合法权益能得到保护吗?
    是的,我不是妓女,可我总要呼吸吧————可是共同身处这样一个会让我们这几代人连考虑未来都觉得奢侈的空气里,我觉得就是带上口罩,都不如安全套防护性病这件事儿更安全一些。
    是的,我不是妓女,我靠着那些已经“合法化”的手艺忙活了半天,也终将需要吃饭喝水吧————可惜,无论是深埋于地下的毒物,还是漂浮于地表的死猪,都让我觉得自己每次喝水的动作非常背叛自己的底线,我甚至觉得要不了多久,凡是有洁癖的人,都会被敏感词或者自己消灭。
    即使自然环境不说,我们这些都是“合法化”的职业————你的“合法”权益能受到保护吗?
    这件事儿,无需等我多说————因为无论是我还是正方的朋友都知道————只要咱们不是日本人,自行车丢了就别去报案了。
   
    好的————说完了这两件事情————合法化这件事还有意义吗?
    我们貌似没有人是妓女————可是我们和妓女,在这些事情上有任何区别吗?或者说,合法化能改变什么事情吗?
     
    好的,也许你会说————既然合法化与不合法化没什么区别,那即使“合法化”也没有什么问题啊?
   
    对这个事儿,我是这么想的————让我们保持一点理想和尊严好吗?
    所谓百善孝为先,在心不在行;万恶淫为首,在行不在心————“心与行”的区别,这两句话诠释的是相当之到位了。
    这件事情,好比说————所有掰开一次性筷子的人,心里都很清楚自己呼吸的空气、喝的水、甚至面前的那一碗面,都不一定比一双别人用过的筷子干净————但是还是会掰开那么一下————然后随着“啪”的一声筷子开裂,自己终会有一点感觉、觉得为自己在这片肮脏的土地上,保留了一丝洁身自好的底线与尊严。
   
    离开这片土地,我们去讨论是否让那些姐妹们合法化,是没有意义的。
    因为————她们身处一个是不是妓女、是不是从事合法职业都混沌不开、生存状态没有任何区别的土地上。
    因为————她们
身处一个法律仅是WORD、只是写给联合国看的一片土地上,她们即使合法,也不会比其他国家合法化的姐妹们干净。
     
    我甚至在想,如果妓女的职业合法化,能让她们免受各种自然与社会的污秽————我立马改弦易辙,同意妓女的职业合法化!
    因为我觉得,在我自己无法摆脱这一切的时候,我总要有一颗善心————允许一部分人先干净起来!
    ————无论她是妓女还是我们自己。
     
    可是,能够吗?答案当然是————不能够!   
    好了,既然不能够,既然我们连合法化之后的“利”都看不到,咱们还不如(哪怕是暂时)用“非法化”来为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姐妹屏蔽那些“合法化”之后的“弊”吧!
    说得简单点,我们不能只便宜了老鸨子们吧!?
   
    除此之外,我还想说————我们不允许那个伤害这个民族姐妹们的的事情“合法化”,也许于已经崩溃的现实无关————我们只是希望,无论环境多么坎坷,我们这些在困难与污染中坚持活着前行的人们,都需要保留一点关于理想的尊严、保留一些关于自己的洁净。
   
   

           



作者: 知易行难    时间: 2013-3-13 10:51
凯凯,累坏了吧
作者: 我是潜水的    时间: 2013-3-13 10:57
建议楼主把思路捋清了再发,这看着费劲。{:soso_e128:}
作者: 海纳百川    时间: 2013-3-13 11:02
凯凯辛苦了,为你辛勤耕耘致敬。{:soso_e160:}
作者: 相扑    时间: 2013-3-13 11:10
合法不合法都顶
作者: 洛阳凯凯    时间: 2013-3-13 11:16
知易行难 发表于 2013-3-13 10:51
凯凯,累坏了吧

看了妞妞对你的回复,才知道你是尊敬的对手

谢谢关注,友谊第一,比赛第二

作者: 刀粉一号    时间: 2013-3-13 11:18
矮油,楼主这帖子是不是边工作边写的,怕被老板看到吧?{:soso_e114:}
作者: 相扑    时间: 2013-3-13 11:23
脚的不应该合法的呼声弱一些,先站这边
作者: 重磅企鹅    时间: 2013-3-13 11:57
本帖最后由 重磅企鹅 于 2013-3-13 12:16 编辑

对方辩友社会良知还是有的,但是脱靶跑题了{:soso_e113:}有没有法是一回事,是否予以合法化是另一回事嘛

作者: 暮雪    时间: 2013-3-13 12:14
虽然读着费力,但支持视点{:soso_e179:}
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时间: 2013-3-13 13:23
凯凯挺周到的,两头儿都想着。恩,跟国家领导人一样的纠结。
作者: 临时工    时间: 2013-3-13 13:30
重磅企鹅 发表于 2013-3-13 11:57
对方辩友社会良知还是有的,但是脱靶跑题了有没有法是一回事,是否予以合法化是另一回事嘛

用老百姓的话讲,是不是有点跑偏了?{:soso_e114:}

作者: 知音    时间: 2013-3-13 13:43
哈哈哈,反方一辩就好像是被抓来的壮丁一样,干着活却满腹牢骚,嘴里念念有词:要不是怕色妞揍我,我就支持正方!
作者: 合理冒泡    时间: 2013-3-13 13:44
不打压,不排挤,就是看看文章
作者: 洛阳凯凯    时间: 2013-3-13 13:45
知音 发表于 2013-3-13 13:43
哈哈哈,反方一辩就好像是被抓来的壮丁一样,干着活却满腹牢骚,嘴里念念有词:要不是怕色妞揍我,我就支持 ...

嘿嘿,你真坏!

作者: 神经    时间: 2013-3-13 14:05
洋洋洒洒看的我满头雾水,楼主的意思貌似是压根就木有法,还谈神马合法不合法。
正反观点都不支持,我就是来捣蛋滴{:soso_e120:}
作者: 空谷的回音    时间: 2013-3-13 14:11
我也是没有看懂,好像你的观点两边都站{:soso_e120:}
作者: 归隐宋朝    时间: 2013-3-13 14:13
本帖最后由 归隐宋朝 于 2013-3-13 14:17 编辑
神经 发表于 2013-3-13 14:05
洋洋洒洒看的我满头雾水,楼主的意思貌似是压根就木有法,还谈神马合法不合法。
正反观点都不支持,我就是 ...


从法理上指出没有合法化的条件正是反方的论点之一,只是凯凯不喜欢像政府发言人那样讲话而已。{:soso_e113:}
作者: 神经    时间: 2013-3-13 14:15
归隐宋朝 发表于 2013-3-13 14:13
从法理上指出没有合法化的条件正是反方的论点之一。

不得不说这第一矛戳的不够犀利{:soso_e113:}

作者: 临时工    时间: 2013-3-13 14:18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3-13 14:17
咱们反方一辩高屋建瓴地指出,得分三个层次说:
1、合法的土壤暂时还没整平。
2、即使合法,性从业者的合 ...

妞,这是亡羊补牢吧?{:soso_e113:}

作者: 知易行难    时间: 2013-3-13 14:27
凯凯不容易,多么好的人啊,说出这些违心的话,我都替他叫屈儿。

杂谈人民喜欢你,我更敬重你
作者: 我是潜水的    时间: 2013-3-13 14:29
所谓识时务者为俊杰,楼主,加入杂谈吧,别委屈了自己。{:soso_e113:}
作者: 知易行难    时间: 2013-3-13 14:29
凯凯,欢迎你随时倒戈,加入到有良知的队伍,我们好酒好烟招待
作者: 合理冒泡    时间: 2013-3-13 14:31
本帖最后由 合理冒泡 于 2013-3-13 14:34 编辑
临时工 发表于 2013-3-13 14:18
妞,这是亡羊补临时工同志其实你完全可以不说出来{:soso_e113:}

作者: 合理冒泡    时间: 2013-3-13 14:33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3-13 14:17
咱们反方一辩高屋建瓴地指出,得分三个层次说:
1、合法的土壤暂时还没整平。
2、即使合法,性从业者的合 ...

以色列的土壤也没整平,但你得认可{:soso_e186:}

作者: 卧龙    时间: 2013-3-13 14:34
下次梳理一下思路,语言再简练些,免得大家眼花。{:soso_e113:}
作者: 我是潜水的    时间: 2013-3-13 14:36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3-13 14:27
我们正方一辩的小眼睛里发出文艺的锐利光芒,他神眼如炬地看出应该不应该合法的另一层面问题。。。这是一种 ...

妞妞,你方的帅不好挂吧?来,歇一会儿,擦把汗。{:soso_e113:}

作者: 红袖添乱    时间: 2013-3-13 14:40
重磅企鹅 发表于 2013-3-13 11:57
对方辩友社会良知还是有的,但是脱靶跑题了有没有法是一回事,是否予以合法化是另一回事嘛

附议!{:soso_e182:}我想说的也是这句。没有根基,筑啥楼房,一切都是空谈。{:soso_e113:}

作者: 我是潜水的    时间: 2013-3-13 14:45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3-13 14:41
我怕后来力太大,你们受不了。

我脚得你这话说得有点言不由衷的。{:soso_e113:}

作者: 红袖添乱    时间: 2013-3-13 14:49
结构松散
语言累赘
两面纠结
怀疑政府
到底想说个啥嘛
纯粹想累死我呀{:soso_e113:}
作者: 风飘飘    时间: 2013-3-13 14:52
敲锣打鼓欢迎凯凯弃暗投明到杂谈队伍中{:soso_e113:}

作者: 卧龙    时间: 2013-3-13 15:07
其次,我不是妓女,我的人身与合法权益能得到保护吗?
============================
楼主的言下之意,我们这些所有的合法身份是多余的?你的工作与贩毒、谋财害命没什么区别?没得到法律的保护?用这样一个论据来论证“妓女不应合法化”太过牵强。仅仅因为当下体制和法律还不够完善,就否定合法化的对象,没有说服力。按这样的逻辑,我们现有的所有合法都是毫无意义?
作者: 卧龙    时间: 2013-3-13 15:19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3-13 15:11
好痛啊。。

逗着玩,我支持反方,也支持正方。{:soso_e113:}
作者: 重磅企鹅    时间: 2013-3-13 15:23
卧龙 发表于 2013-3-13 15:07
其次,我不是妓女,我的人身与合法权益能得到保护吗?
============================
楼主的言下之意,我 ...

卧龙先生表面躬耕南阳,其实韬光养晦腹有经纶

作者: 马樱花    时间: 2013-3-13 15:24
先扯点关于“合法化”的个人闲话,合法化————谁能告诉我,我们有“法”吗?
    前几年,每当我看到有人发帖子去询问————“权大还是法大”的时候,我都会回个帖子说“要比大小,首先是要有至少两个都存在的东西,才可以比较”————在我看来,我们这里,法律是不存在的。
    也许你会说————怎么不存在?只是没有执行而已!
    我想问问————没有执行的还叫法律吗?排在行政程序、党务程序后面的,那还能叫法律吗?
    我觉得————那只能叫WORD吧?!
    --------
凯凯童鞋,你可以说中国有不公正,有权大于法,党大于法的某些待改正要批判现象,但不能一篙子打一船人说中国没有法律,把个人粪青意识强加在宪法刑法婚姻法和计生等泱泱大法之上。这是不对的,错误的,立场偏激和不公正的。
从介句话里,俺想问反方一辩一句话,你到底是为视点说话,还是为个人憋屈申诉?
若是后者,嘿嘿,喝你个倒采,你不适合站在辩论场上,下去啵下去啵!
作者: 重磅企鹅    时间: 2013-3-13 15:31
虽然法网不恢恢,也要为神都辩友顶帖
作者: 卧龙    时间: 2013-3-13 15:35
重磅企鹅 发表于 2013-3-13 15:23
卧龙先生表面躬耕南阳,其实韬光养晦腹有经纶

先生过誉了,汗颜!我只看论据是否经得起推敲,文中有些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作为议论文,首先应该旗帜鲜明,言简意骇,结构逻辑缜密。说中国没有法律,呵,太不严谨了,不能带个人情绪。{:soso_e181:}
作者: 重磅企鹅    时间: 2013-3-13 15:36
我是潜水的 发表于 2013-3-13 14:29
所谓识时务者为俊杰,楼主,加入杂谈吧,别委屈了自己。

历史证明,两军对垒,策反是最环保有效的{:soso_e179:}是啊,投诚吧凯凯,合法化后俺请客你喝花酒{:soso_e113:}


作者: 重磅企鹅    时间: 2013-3-13 15:38
马樱花 发表于 2013-3-13 15:24
先扯点关于“合法化”的个人闲话,合法化————谁能告诉我,我们有“法”吗?
    前几年,每当我看到有 ...

马花啊,凯凯是我方卧底,故意卖破绽呢{:soso_e113:}

作者: 重磅企鹅    时间: 2013-3-13 15:47
临时工 发表于 2013-3-13 13:30
用老百姓的话讲,是不是有点跑偏了?

小沈阳的话:穿偏了{:soso_e112:}

作者: 重磅企鹅    时间: 2013-3-13 15:48
红袖添乱 发表于 2013-3-13 14:40
附议!我想说的也是这句。没有根基,筑啥楼房,一切都是空谈。

空谈误辩啊{:soso_e113:}

作者: 洛阳凯凯    时间: 2013-3-13 16:05
谢谢大家的指点!(我是真心的啊,不是那个那个反话神马的)
      
其次,最想说的一句话就是————我真心羡慕你们,因为你们的经历还让你们觉得中国有法律。
作者: 马樱花    时间: 2013-3-13 16:05
凯凯这篇文章其实就是一篇充满个人感伤的散文。
首先,他不承认中国有法律,换言之,法不公平不如无法。
其后,他认为自己很“脏”。水不净食不净,其实和性工作者一样“脏”,包括他自个和暗娼在内的所有人员都受着所谓执法人员要收保护费的强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受到践踏。
最后,凯凯很抒情地写道,即然你我他和妓都是一样不干不净做了毛病的人,中国又木有法,谈啥合法?谈啥要交钱的不免费保护?然后他长叹一声“世上本无物,何处染尘埃”,然后一甩碎发,一咪小眼,潇洒又忧愤地去了。
凯凯说得也好,谈得也对,就是一点不好,忘了自个站在辩论场上,忘记了题目要求,论卖淫不合法并且写出为啥不合法的几大理由。
作者: 洛阳凯凯    时间: 2013-3-13 16:06
周糊涂 发表于 2013-3-13 15:39
知道了,对方一辩是支持合法化的,只是认为合法化也也没啥作用而已。敢问一句对方辩友,您是俺们边打进敌人 ...

合法化没任何好处,我干嘛支持合法化?
   
(你不要把我说成余则成啊,妞妞会撕了我的。)


作者: 洛阳凯凯    时间: 2013-3-13 16:13
马樱花 发表于 2013-3-13 16:05
凯凯这篇文章其实就是一篇充满个人感伤的散文。
首先,他不承认中国有法律,换言之,法不公平不如无法。
...

姐姐,我只说你理解我的那些部分,不说辩论的事儿
————说多了都是眼泪啊。吼吼!


作者: 洛阳凯凯    时间: 2013-3-13 16:14
六星视点的QQ群里是不是有卧底?
为神马这么多人知道我爱喝酒?!
为神马吗?!
作者: 马樱花    时间: 2013-3-13 16:14
洛阳凯凯 发表于 2013-3-13 16:13
姐姐,我只说你理解我的那些部分,不说辩论的事儿
————说多了都是眼泪啊。吼吼!

好吧好吧,好兄弟男儿有泪下场哭哦~~{:soso_e181:}

作者: 一粒沙    时间: 2013-3-13 17:2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独步天涯    时间: 2013-3-13 17:29
唉唉,楼主啊,你不知道评委很忙呀,一般只看辨文第一自然段。
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时间: 2013-3-13 17:43
反方怎么没人给凯凯加分?整点气氛很难么?
作者: 洛阳凯凯    时间: 2013-3-13 17:58
一粒沙 发表于 2013-3-13 17:20
看了半天也看不出个所以然来?恕我才学浅陋

因为楼主的呈词无非就是一大堆“如果,但是,也许,当然,对 ...

我试了一下,如果只看“如果”这些连词的话,我也看不懂我的文章
  
你看,我上面这句话又用了两个“如果”


作者: 洛阳凯凯    时间: 2013-3-13 17:58
嘿嘿,只看第一段?
作者: 洛阳凯凯    时间: 2013-3-13 17:58
嘿嘿,只看第一段?
作者: 一粒沙    时间: 2013-3-13 18:1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一粒沙    时间: 2013-3-13 18:1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洛阳凯凯    时间: 2013-3-13 18:17
一粒沙 发表于 2013-3-13 18:10
我全都看了,几乎每一段的第一个词我都理出来了啊,所以才发现你用了那么多连词。而连来连去,又连不出来 ...

很感谢您看的那么仔细,我觉得借着辩论的便利,“赚取”了一位认真的读者————这是真心话。
   
我的标题大概是这个意思————如果您在对帖子失望(这很正常,我很理解)之后还有兴趣听我说的话:
在一个类似于面对面说话的场合里,有人提议把这事儿合法化
然后我问————“你说什么,要合法化?这事儿有什么好处?”
   
我潜意识里的事情,确实不便透露,我觉得如果我支持合法化、但是在辩论的程序因为站在反方的位置上为“反对合法化”而辩论,这才是辩论这件事儿的意义所在。
这事儿吧,不在于我原来持有的观点,仅在于辩论的过程。
   
PS:上一楼那句“只看第一段?”不是说您的,是回61楼的。
   
再次感谢您读得那么细致,但是无论如何、帖子让您失望了,让我感到很不好意思。
   



作者: 飞梅弄晚    时间: 2013-3-13 18:28
洛阳凯凯 发表于 2013-3-13 18:17
很感谢您看的那么仔细,我觉得借着辩论的便利,“赚取”了一位认真的读者————这是真心话。
   
我的 ...

支持支持凯凯。
作者: 一粒沙    时间: 2013-3-13 18:3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金黄的小麦    时间: 2013-3-13 19:07
凯凯像羞涩的雷锋。
友善,助人,柔和
作者: 归隐宋朝    时间: 2013-3-13 19:13
一粒沙 发表于 2013-3-13 18:36
你的态度我很喜欢,尽管我对你如此挑剔,你还是不卑不亢,算了,不打击你了
与人为善,这是我所信奉的
...


选边站队没有错,啦啦队是必须的,否则,还辩个什么劲?{:soso_e113:}

大家必须要凑热闹,这也是本次辩论的设想之一。{:soso_e160:}

作者: 一粒沙    时间: 2013-3-13 19:2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洛阳凯凯    时间: 2013-3-13 19:24
一粒沙 发表于 2013-3-13 19:20
照您的意思,我是不是还得使劲打击凯凯啊
不然就不好玩不够热闹了么

欢迎打击,没关系的
辩论,就是这样
否则我也白写了


作者: 洛阳凯凯    时间: 2013-3-13 19:32
马樱花 发表于 2013-3-13 15:24
先扯点关于“合法化”的个人闲话,合法化————谁能告诉我,我们有“法”吗?
    前几年,每当我看到有 ...

咱们国家有法律吗?
马姐,你列的那些法律,请问哪一部可以列在行政程序、党务程序之前,或者高于领导批示、构成司法独立?
   
没有法律,这是一个基本的现实,不是我的情绪所致。


作者: 一粒沙    时间: 2013-3-13 19:3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洛阳凯凯    时间: 2013-3-13 19:38
一粒沙 发表于 2013-3-13 19:36
咳咳,我才不上你们的当啊
再打击下去,然后你红火火了,我又得罪很多人了,比如反方。
聪明的拍拍PP闪 ...

那咋整,先请你喝顿酒让你确信我们反方都不是小心眼儿?

作者: 一粒沙    时间: 2013-3-13 19:4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一粒沙    时间: 2013-3-13 19:5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仅保留发帖内容
作者: 东风压倒西风    时间: 2013-3-13 20:17
哈哈~~~支持凯凯~~

卖淫如果合法化,纳入正常的社会服务行业中,相关法律法规都要重新定位,此为弊端一。弊端二是,
两年多年的老大帝国,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根本没有根除,想要民众接受卖淫合法化,我觉着不可能。因为民智没有达到那接受水准。再有,卖淫的性质决定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资源开发,以损害肌体为前提,无论你怎么提倡合法化,怎么食色性也,它跟诗三百里描绘的男欢女悦的情形有着天渊之别。人性的私欲和歧视依然不能给予妓女应有的社会地位。所以啊,鉴于吾邦目前现状,因其时,因其地,都不合时宜。

作者: 南沙贝    时间: 2013-3-13 20:28
东风压倒西风 发表于 2013-3-13 20:17
哈哈~~~支持凯凯~~

卖淫如果合法化,纳入正常的社会服务行业中,相关法律法规都要重新定位,此为弊端一。 ...

我也支持凯凯了,单发一贴

作者: 芥末    时间: 2013-3-13 20:28
想给凯凯加分儿~~我这ID分数无法操作~~我都急出箍眼了~~{:soso_e113:}
作者: 芥末    时间: 2013-3-13 20:29
凯凯,就这么文艺范儿扭起来~~~呛令锵~~呔~~
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时间: 2013-3-13 20:35
东风压倒西风 发表于 2013-3-13 20:17
哈哈~~~支持凯凯~~

卖淫如果合法化,纳入正常的社会服务行业中,相关法律法规都要重新定位,此为弊端一。 ...

两年多年,应为两千多年。另外,这一辩题不能局限在我国。
作者: 卧龙    时间: 2013-3-13 20:56
本帖最后由 卧龙 于 2013-3-13 20:59 编辑
洛阳凯凯 发表于 2013-3-13 19:32
咱们国家有法律吗?
马姐,你列的那些法律,请问哪一部可以列在行政程序、党务程序之前,或者高于领导批 ...


请问小兄弟:你这是在客观地辩论吗?中国愤青的大有人在,也没有谁像你有如此言论。有人说我也是大愤青。{:soso_e113:}这不是写杂文可以暗讽,“我们国家有法律吗?”仅这一句在杂文中还可以用,但这里不合适。请问:中国没有监狱?没有罪犯?那些罪大恶极的犯人(应该也有官员和富人)是你把他们请进去的?你又凭什么制裁他们?不是依靠法律吗?呵,难道在中国就真的可以为所欲为,奸杀抢掠?中国司法机构和警察就从没有为人民做过任何事情?李双江不是将军吗?你现在与他合谋去杀个人试试?看看明天还能否如此潇洒地坐在这里?对不起,这个比方也许过了。没错,中国司法有严重的腐败,法律也还很不健全,充其量,你可以说中国目前不是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我们不是在朝那方向努力吗?),但不能说中国没有法律。即便别有用心的外国人也不会相信你的话。{:soso_e120:}譬如:一个骗子或小偷,你可以说他不是高尚的人,但你不能说他不是人,没有人格和尊严。你应该知道法治与法律不是一个概念。类似腐败我想不仅仅只有中国才有。知否?我想说,我们大家此时还都在受着中国法律的保护,尽管有诸多的不如意,但起码,还在享受着法律给予我们的权益。不是吗?真心祝你快乐!

作者: 独步天涯    时间: 2013-3-13 21:17
本帖最后由 独步天涯 于 2013-3-13 21:25 编辑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3-13 14:17
咱们反方一辩高屋建瓴地指出,得分三个层次说:
1、合法的土壤暂时还没整平。
2、即使合法,性从业者的合 ...


这三个层次只能反应一个态度——怀疑。中国法律现代化多属外源性启动,土壤国有,奉行法律制度先行,观念更新后置。其次,如果合法尚不能保护从业者的合法权益,难道不合法能做的更好?神州大地哪来这么大的负能量,我没层次地质疑。最后,道德和内心的纯净取决个人内在的修行,是种自我约束,与是否合法无直接关系。
作者: 战斗    时间: 2013-3-13 21:34
写得好不好,我不知道,但能够这么写,是能常人所不能{:soso_e181:}
作者: 孤鸿野鹤    时间: 2013-3-13 21:55
战斗 发表于 2013-3-13 21:34
写得好不好,我不知道,但能够这么写,是能常人所不能

我就说嘛,有明白人!{:soso_e128:}

作者: 金黄的小麦    时间: 2013-3-13 22:24
可是,但是,如果……
一眼看不到边

大好才华都白瞎在这优柔寡断里了
阔惜了……
作者: 我是来打酱油的    时间: 2013-3-13 22:47
卧龙 发表于 2013-3-13 20:56
请问小兄弟:你这是在客观地辩论吗?中国愤青的大有人在,也没有谁像你有如此言论。有人说我也是大愤青 ...

凯凯人缘不错,这一场辩论下来,又多了不少肝胆相照的朋友。
作者: 魔鬼胡安    时间: 2013-3-13 23:01
本帖最后由 魔鬼胡安 于 2013-3-13 23:32 编辑

这是一篇以身试法嘀辨文{:soso_e113:}
首先从生理需要上分析,合法化是美好想法,然后以个人经历为论证,目前法制不健全嘀情况下,常规行业虽“合法化”尚且享受不到应有嘀待遇,更勿论其他了?

作者: 归隐宋朝    时间: 2013-3-13 23:11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3 22:47
凯凯人缘不错,这一场辩论下来,又多了不少肝胆相照的朋友。

凯凯值得。他还有许多吃的、喝的,以及关于这些吃喝的故事。这是题外话。{:soso_e113:}
作者: 东风再起    时间: 2013-3-14 00:27
文笔软弱象黛玉,这么保留是对队友的不负责任,是对对手的不尊重,对赛事的藐视
作者: 洛阳凯凯    时间: 2013-3-14 08:34
我是来打酱油的 发表于 2013-3-13 22:47
凯凯人缘不错,这一场辩论下来,又多了不少肝胆相照的朋友。

嘿嘿,不要把我的小算盘说破……

作者: 归隐宋朝    时间: 2013-3-14 09:56
东风再起 发表于 2013-3-14 00:27
文笔软弱象黛玉,这么保留是对队友的不负责任,是对对手的不尊重,对赛事的藐视

严重了,说不定这是我们的策略呢。好戏慢慢看,双方更多的精彩还在后面,相信我。{:soso_e113:}
作者: 南沙贝    时间: 2013-3-14 11:17
[attach]170981[/attach]
作者: 东风再起    时间: 2013-3-14 12:00
归隐宋朝 发表于 2013-3-14 09:56
严重了,说不定这是我们的策略呢。好戏慢慢看,双方更多的精彩还在后面,相信我。

{:soso_e112:}不好意思,就文的娱乐性来看,冒泡的有趣,凯凯的凯歌有点儿低调,让人心急,想搞点火儿{:soso_e144:}
作者: 尜尜    时间: 2013-3-14 14:14
艺文与杂谈掐架,要有点娱乐精神,过于认真“受伤的总是你”。{:soso_e113:}
作者: 昊哥    时间: 2013-3-14 14:53
凯凯辛苦了!{:soso_e182:}
作者: 依然依然    时间: 2013-3-14 17:15
色妞妞 发表于 2013-3-13 14:17
咱们反方一辩高屋建瓴地指出,得分三个层次说:
1、合法的土壤暂时还没整平。
2、即使合法,性从业者的合 ...

这下算是看懂了。

作者: 陌上尘烟    时间: 2013-3-14 23:12
俺们的凯凯好文弱的说,可急死俺了,你倒是犀利一点儿嘛。你瞧瞧人家杂谈的那气势, 难道你想绵里藏针?{:soso_e113:}
作者: 墓志铭    时间: 2013-3-15 05:49
他想河里煮猪,炖锅靓汤!
作者: 丹江诺儿    时间: 2013-3-15 13:33
正反辩都看了,都顶!{:soso_e112:}
作者: 般若山人    时间: 2013-3-16 07:36
{:soso_e113:}咳咳,有点愤青了哈
作者: 般若山人    时间: 2013-3-16 07:36
这个问题,更多的从政治体制和社会制度上着眼,也许更靠谱哈
作者: 般若山人    时间: 2013-3-16 07:37
所谓世界观方法论不同,是不可能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让卖淫合法化的
作者: 风飘飘    时间: 2014-1-15 01:10
看主贴,再看跟帖,很多温暖的回忆在心中弥漫
作者: 归隐宋朝    时间: 2014-1-16 09:30
凯凯,杂谈有人惦记你哪!别抻着了,露个脸儿呗。{:soso_e113:}
作者: 归隐宋朝    时间: 2014-1-16 09:32
对于那场辩论,末代愚夫有个非常精彩的点评,可以顶上来。{:soso_e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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