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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且来着眼不“起眼” [打印本页]

作者: 西歧    时间: 2010-11-13 23:33
标题: 且来着眼不“起眼”
本帖最后由 西歧 于 2010-11-13 23:34 编辑

  且来着眼不“起眼”
  
  闲来翻读几页明史,读到张居正一节,不禁哑然失笑。大明王朝万历十年六月二十日,58岁的吏部尚书、中极殿大学士张居正谢世,皇上饮泣颁旨:辍朝一日、赐祭九坛、赠上国柱、表谥文忠。然而,就在其备享死后哀荣的隆葬之时,就有豪雨飞雪一般的诋议毁论流布于朝野,九个月后,皇帝朱翊钧一百八十度大转弯,震怒下诏:尽削张氏爵封、尽索原赐玺诏、尽夺九族职衔、尽抄宅田财货,就只差“砸棺弃野”“鞭尸三百”了。
  蔡岷瞻在《广阳杂记》中说:“明只有一帝,高皇帝是也;明只有一相,张居正是也。”谙熟明史的专家、学者,也大都作如是观。张氏在十年的首辅任上,夙兴夜寐,竭智尽忠,厘剔宿弊,锐意改革,振纲纪、较实名、重诏令、省议论、理税赋、梳财政、饰武备、固邦本,取得了“海内肃清、四夷臣服、仓廪满溢、库寺流金”的辉煌政绩。那么,对于这样一位古来少有的杰出名相,万历皇帝何以要“颠倒黑白、鄙功指罪”呢?我以为,根源之一便是张氏太过于不拘小节了。他自己有一首诗这样写道:“宁有瑕而为玉,毋似玉而为石。”他太不着眼于“不起眼”了,结果,不免一时就“玉为瑕掩”。
  其例一:万历五年,其父病逝,张氏奉旨归葬,竟乘坐32抬豪华大轿(此轿前有居室,后有卧房,侧有两廊),尚宝少卿、锦衣卫指挥一路护送,火铳手、弓箭手全程警卫,童子端汤奉水、美娥挥羽焚香,所过府、省、州、县无不十里迎送,场面的威风奢侈,恍若皇帝出巡一般;
  其例二:骄奢淫逸,纵情声色,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载:居正“末年姬妾多多,不能遍及,专取以剂药。”为满足肉欲,他大肆搜罗海狗肾等壮阳药物,常服之后,遍体灸热,竟致数九寒天戴不住帽子,“首辅不戴帽,百官竞仿效;冬日紫禁城,骚气冲凌霄”成了一时风景,传到今日犹是一件笑柄。
  其例三:为保权位与声威,一味任用平庸浅俗,他所选入阁之人,如吕调阳、张维四、马自强、申时行、潘晟、余有丁,大多都是谨小慎微、唯唯诺诺、惟命是从、察颜观色、溜须拍马、淘淘浆糊之辈,内阁之外,六部九卿,也大体如此,造成朝廷上下,只有张居正一个人的声音、一个人的影子的政治局面。比如,他对现在大家都熟知的海瑞,就死活不肯任用。
  张居正的这一些“不起眼”,在他死后,恰恰给他的政敌送去了足以钉他于耻辱柱的大铁钉。
  我不知道读了此文者会对这个张居正作何眼看。
  其实,在我的心底里,我是十二分地钦佩和崇拜这位因厉行改革而彪炳史册的传奇人物的,没有他,朱明王朝的倾覆将早来好多年,没有他,万历时期断不会成为中国历史上最为富庶的时期。
  其实,细细想去,中国人历来是喜欢“着大眼”的,“着大眼”就是“大聪明”。即便“着大眼”撞了南墙、撞得头破血流、撞得数年醒不过来,也不肯真正地去汲取什么经验教训。建国以来,1957年的反右是“着大眼”、1958年的大跃进是“着大眼”、1968-1978年的文化大革命是“着大眼”、最近八九年间尘嚣甚上的拆迁圈地、经营城市、招商引资,也是“着大眼”。
  瞧我,说着“且来着眼‘不起眼’”,怎就偏到了“着大眼”了?背道而驰呢!赶紧折回。
  虽然折了回来,却因不起眼的事儿实在太多太杂,还真是乱麻一团,无从说起。就说公费消费?就说下岗工人?就说道德滑坡?就说政纪驰废?就说医疗腐败?就说食品安全?就说国民素质教育?就说潜规则或淘浆糊?都没有把握说好,不说也罢。
  这也说不好,那也说不来,那,就来说一说我去年亲身去做过的一件事情吧:
  去年11月,组织上交托给我一个任务——赴某镇检查一下一年来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这差事,基本年年都有,轻车熟路,例行公事而已。
  这几年,大家都没有查出什么名堂,走马观花可也。
  然而,我虽然这样想了,却并没有照着想法就这样去做。我问我自己:是不是纳税人都遵纪守法了?是不是征收管理已经没有漏洞了?是不是我们的责任心淡薄了?是不是我们的方法手段跟不上了?是不是我们是陷入了某些思维定势之中了?
  呵,说实在话,我们的责任心的确是普遍地淡薄了,在车改的情形下,我们怎会不产生能少查几家就少查几家的想法?多查一家,自家就多掏一天的汽油费,傻不傻?在多干少干、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实事不如吹牛皮淘浆糊的氛围中,我们怎会没有能不得罪人就尽量不得罪人的心理?如是,不免会抄抄近路偷偷懒、少动脑筋少找岔。
  几经研究推敲,我决定试着反其道而行之,就有意识地在“百户重点纳税户”以外,选择了两家“不起眼”单位,不想,竟斩获颇丰:
  甲单位:
  系主营商品进销的商贸企业,主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2006年之前,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4%,企业所得税附征税率3.3%,2007年开始,基于该单位销售规模的扩张,调整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7%,企业所得税由按销售额附征调整为查账征收。
  该单位2005年度承接了本市某建设单位铸铁围墙工程业务,合同金额500余万元,至2007年8月底止,累计到账工程结算款580万元(据询,到检查日止,实际完成工程量已超一千万元)。至查税日止,此580万元已到账价款尚未开具应税销售发票,也未在会计账簿中作任何反映(隐匿于银行未达账款中)。
  由此,我们作出结论:该单位两年多来隐瞒巨额业务收入,涉及应缴未缴有关税费在100万元以上(注:该单位几乎没有任何增值税进项税额凭证可供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抵扣),超过了“偷税大案”的立案标准。
  乙单位:
  系装饰装潢企业,单一经营墙体涂料的涂饰施工,主税种为建筑装饰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税率3%,企业所得税附征税率3.3%。该单位未设置完整的会计账套进行核算,只记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流水账,短时间内无法查清经营全貌。
  经粗略梳理,该单位在2005至2007年8月份期间,至少未将本市A、B两个客户的到账工程结算款1600余万元纳入“纳税申报”,认准的偷税金额亦在100万元以上(如追溯以前年度,并进行彻底审查,恐怕更是一个大数目),其手段、时限和金额皆超过了“偷税大案”的立案标准。
  
  查税当中,有外人于一旁讥之:“这么卖力查,你们一定会得到不少的好处?没有?什么也没有?查出查不出一个样?你们干吗还这样认真?!”
  查税回来,说了情况,就有同事讪笑劝之:“兄弟,你这是给我们压力呀,这年纪了,总得总结总结人生的经验教训了,还去弄什么观念创新、方法创新,就你有水平?又何必?!”
  
  由这两家“不起眼”单位的查税结果,我想了很多。多少年来,无论什么事,我们一直都强调着“抓重点”,已形成了“抓大放小”的思维定势,其实,许多的大问题恰恰就是存在于“不起眼”的地方。
  上面的“外人讥”、“同事劝”,或者亦可归结于某一类的“不起眼”中。诸如此类的“不起眼”,几乎没有一个“着大眼”者来真正关注,或者只配如我这般的钻牛角尖的业余写手来嚼嚼蛆、磨磨牙。
  其实……
  想想蛮有点意思,就把这些写了下来,或者可为当下的机关作风,留下一个小小的“立此存照”。
作者: 青云直上    时间: 2010-11-14 00:06
不懂历史,凑个热闹。
作者: 干柴    时间: 2010-11-14 00:09
青云姐姐,这么早你就起床了
作者: 雷老三    时间: 2010-11-14 03:03
回复 1# 西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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